第C6版:生活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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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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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瓶家中爆燃 两人受伤
祸起送气工违规操作,受害居民得到约23万元赔偿
  违规操作,导致煤气瓶在一居民家中发生爆燃。房屋主人随后向送气工以及液化气销售公司索赔46万多。《生活常州》昨日获悉,新北区法院依法认定该居民的损失为293448.88元,该居民对该起事故承担20%的责任。

  煤气瓶居民家中爆燃

  2008年3月6日下午5时45分左右,家住新北区某小区601室的徐某、张某夫妇准备做晚饭时,因家中一瓶液化石油气已用完,便打电话给陈某、殷某,要他们送一瓶液化石油气。十分钟后,殷某将一瓶14.5公斤的液化石油气送至徐某家,调压阀安装后,试着点火,但没有点着。对此,殷某称“因为是新瓶,要放掉点气”,并将减压阀拧下来。徐某在厨房内灶具旁打开角阀放气,装上减压阀,还是点不着。

  徐某关好厨房的移门后,走到客厅,殷某又将减压阀拧下,将角阀拧开再次放气。殷某放了一会儿气后关上了角阀,装上减压阀后,再次试点。就在这一瞬间,液化石油气遇到明火,发生了燃气爆燃事故,致张某、殷某受伤,徐某、张某家庭财产受损。张某和殷某很快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张某于当月29日出院,后进行门诊治疗,共用医疗费13073.34元。事故发生后,陈某、殷某支付徐某夫妇15000元。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徐某夫妇一纸诉状将陈某、殷某、江阴市锡澄液化气有限公司告上新北区法院。徐某夫妇认为:陈某、殷某没有经营资格,锡澄公司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气及向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陈某、殷某销售燃气,殷某未持上岗证上门服务是导致该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徐某夫妇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他们465899.89元(财产损失、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据介绍,2008年7月8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张某为六级伤残,误工期为5个月,护理期限2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2008年7月29日,常州一家资产评估事务所认定徐某夫妇的家庭财产受损情况评估价值为33887元。

  被告赔了约23万元

  对于徐某夫妇的赔偿要求,三被告各找理由为自己辩解。陈某的理由最简单:我与本案无关,不是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徐某夫妇也有一定责任,在没有点火前先放气,点燃的过程中,将厨房门关闭。徐某夫妇主张的损失过高。”殷某在法庭上说,“锡澄公司也有过错,其所供液化气瓶内存有氮气,造成不能正常使用。”

  “我公司不应对该起爆燃事故承担任何责任。”锡澄公司认为,“本案液化气爆燃事故的发生,是用户及送气工严重违规操作所致。徐某夫妇及殷某称液化气钢瓶内有氮气,没有科学依据,无证据证明我公司销售的液化气存在质量问题。徐某夫妇认定所涉案液化气是我公司充装,证据不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陈某、殷某无供应液化石油气资质,也没有经过上岗培训。陈某、殷某向锡澄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后供应给当地村民,经营时间已有十年左右。

  “徐某夫妇向无资质的陈某、殷某购买液化石油气,在出现故障时,缺乏对燃气的基本特性和基本知识的了解,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认定徐某夫妇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陈某、殷某销售液化石油气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具备相应资质,在未经上岗培训,缺乏对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情况下向市民供应液化石油气,且在出现故障时,缺乏对燃气的基本特性和基本知识的了解,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法院认定陈某、殷某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锡澄公司要不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法院认为,锡澄公司向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的个人提供经营性液化石油气,未对其加强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宣传教育,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

  常州新北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徐某、张某的损失为293448.88元(徐某夫妇的损失应由陈某、殷某、锡澄公司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被告陈某、殷某赔偿60%计176069.33元。扣除已支付15000元,尚应支付161069.33元。被告锡澄公司赔偿20%计58689.78元。

  被告陈某、殷某以及锡澄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他们去年10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此案,法律界人士提醒,液化气的使用和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故液化气适用特许经营,经营企业不仅要合法经营,遵守相关的服务标准和规范,还应承担对用户进行合理宣传、规范燃气市场的义务。

  常法宣 沈丹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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