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封面精要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
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 来报名吧 到尼日尔当志愿者
· “草原巨贪”徐国元一审判死缓
· 省信访局 直属事业单位招人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公布
· 南京人傅立玉 独获50万广告语大奖
· 八月至今 南京空气“零污染”
· 考生今填报专二征求志愿
· 黑龙江:父母须制止未成年子女早恋
· 热雷雨送清凉 这两天不会太热
· 江苏确诊甲流105例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8 月 2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草原巨贪”徐国元一审判死缓
  昨天,徐国元在包头市中院接受一审宣判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备受社会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夫妇受贿案21日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徐国元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徐国元妻子李敏杰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审理认定,2002年至2007年间,徐国元利用担任赤峰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李敏杰共同收受赤峰市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凤海、赤峰市特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振新等11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其中,徐国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10万元、美元54万元、欧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382.95万元的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9.3万元的贵重物品两件,共计折合人民币1241万余元;徐国元伙同李敏杰共同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

  法院认为,李敏杰伙同徐国元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敏杰明知徐国元收受的部分款物系犯罪所得,为掩盖徐国元的犯罪事实,在徐国元的授意下,积极进行或转移存放、或投资入股、或编造虚假理由与他人进行串通等一系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徐国元、李敏杰犯有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410余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徐国元受贿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