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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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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公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9号国务院令,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要求,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若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且不予补充,规划审批机关将不予审批。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环评机构弄虚作假或者失职,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将进行通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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