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宣法 记者 马乐乐)原告席上是七旬老人,被告席上是刚刚工作的孙女,祖孙辈之间为了一套房子的归属打起了官司。一份协议上的落款签名,成了案件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因素,而主张背后有隐情的老人,也为当初的疏忽大意,吞下了苦果。
今年71岁的李庆和大儿子李志民原先都在同一家单位工作。几年前,李庆和儿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他的房产卖给儿子,价格为20万元。这套位于孝陵卫的房子是李庆的,也一直由李庆居住,他为什么要将房子“卖”给儿子呢?
“还不是冲着房贴去的。”李庆说,当时单位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买房职工可以凭借房产证到单位拿钱。于是他们就做了这么一个假买卖,后来李志民也顺利从单位领到了3万多元房贴。老人说,出于慎重,李志民还特地写了一份协议,上面写明这次买卖只是为了拿到房贴,房子仍然是父亲的。
去年,李志民出差时突然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身亡。李庆悲伤之余,出现了让他更郁闷的事:自己的孙女要来争房产。
原来,李志民的女儿李红在整理家中物品时发现了父亲的房产证。李红原先从来没有对爷爷住的房子产生过什么想法,可这下她看法变了。李红觉得,如果这个房子是爷爷的,那么将来自己的其他叔叔也能够拥有份额,但既然这个房子是父亲的,那么就应当由自己获得遗产了。
并不了解过去情况的李红觉得,这个房子肯定就是父亲的遗产,不该是爷爷的,任凭爷爷怎么解释也不听。双方矛盾越来越深,最终李庆没办法,只能走上法院告孙女,要求确认这个房子属于他。
今年4月初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红的代理人对李庆出示的种种证据都不认可,只表示房产证才是最有可信度的。而案件的焦点也随之就放在了当初李志民写的那份协议上。李红的代理人说,那份协议上的签名并不是李志民本人所写,应属无效。李庆解释说,当时李志民自己手写了协议的正文,忘记签名了,至于这个签名是怎么签上去的由谁签上去的,自己已经忘记了。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签名进行鉴定,结果表明签名并非李志民所写。
法院审理认为,李志民生前与李庆就该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已经登记机关核准,办理了相应的登记过户手续,李志民是该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原告提出的“假买卖”一说,缺少足够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的主张,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李庆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说:从案件的证据来看,没有十分充足的证据证明这是假买卖。但是,为了能拿到单位的房贴,亲人之间的假买卖屡见不鲜,而这种行为已经越来越多地引发了家庭内部的纠纷。“‘假买卖’并不违法,只是钻了政策空子。但如操作不当,很容易引发纠纷。假如那份协议上,李志民的签名是他本人所写,那么‘假买卖’就可以得到确认,法院自然有理由将房产确权给老人;但是如今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认房产证了。”(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