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幢距离住宅楼直线距离不足20米的老办公楼,正在装修改造建大型歌城,这让住宅楼里的居民很不满。居民四处投诉希望政府能够重视此事时,却意外得知江阴市环保局已通过了该歌城的环评。“这么近的距离,开这么大一个歌城,以后我们晚上还要不要睡觉呢?”昨日,江阴人民中路33弄住宅区的不少小区居民纷纷质疑江阴市环保局的审批存在问题。
临小区一面墙密布空调线
人民中路33弄住宅区位于江阴闹市区步行街处,马路对面就是大型商场,地理位置优越。原本将小区与马路隔开的一幢旧楼是江阴市房管局的办公楼,年初房管局搬走后,不知怎么就有一家大型歌城进驻大楼的3~4层开始装修。据居民们了解,这里在装修好后,将成为常熟市一家歌城的江阴分公司,提供卡拉OK服务。
“装修是2009年5月份开始的,一开始我们还不知道,后来看他们装修工人进进出出,又在临我们小区一面的大楼外墙上打了好几十个洞,我们打听了一下才发现这里要开歌城。”住在小区里的刘阿姨说。现在整个歌城的装修工作仍在继续当中,这幢大楼与人民中路33弄住宅区最近的一幢楼直线距离不足20米,大楼的外墙上伸出的空调线密密麻麻,“大楼西边紧靠居民楼,南边与小区同在一个院内,间距不足20米,今后空调装好了,可能会有七八十个,一起轰起来我们哪里吃得消。这样的地段环境和地理位置怎么能开设营业性娱乐场所!”
居民们还认为,目前在他们小区附近已经有超过6家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本身就很嘈杂,现在再开新的歌城。“简直就是想要我们的命哇!”刘阿姨说。
居民质疑环保局环评结论
发现问题后,人民中路33弄住宅区的一些居民找来了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在住宅区这么近的距离开歌城是不合适的,遂向环保部门进行反映。“一开始我们还很开心,因为环保局很快给了我们一个答复。”刘阿姨说,“江阴环保局7月份答复说这个歌厅的建设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因此环保部门到现场调查,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歌厅项目的装修,补办环评手续。我们还以为歌厅开不成了呢。”
刘阿姨他们不过是空欢喜一场,因为他们发现这个歌厅的装修并没有停止。今年8月初,他们又听说了一个更加难以接受的消息:江阴市环保局已经通过了歌厅的环评审批。“这不就意味着环保部门已经同意开歌厅嘛!”
这让住在人民中路33弄住宅区的居民们非常不满,他们认为,根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因此在这里开歌厅是很不合适的。“根据相关法规,环评是要征求我们居民意见的,可是有谁来征求过我们的意见了呢?又有谁来听过我们的意见呢?”刘阿姨说,“知道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我们找到环保局,要求看歌城的环评材料,想知道歌厅为什么在没有征求大多数居民意见的情况下,就能够通过环评。可是环保局不让我们看,说我们没有权利看。”刘阿姨认为,就冲不让看环评材料这一点,江阴市环保局的做法就有问题。
环保局认为环评合理合法
对于居民们的指责,江阴市环保局认为毫无道理。江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沈天星说,近日他们也收到了居民的投诉,根据他们的调查,被投诉的歌厅的确是在2009年5月,在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装修的。对此,监察大队于今年7月对此进行了查处,并要求其在未履行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停止装修。目前,歌厅已经完善了环保审批手续。
至于居民质疑审批存在问题。沈天星说是居民曲解了法律。沈天星说,《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确有“娱乐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三十米”的条款,但该条款指的是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的设施。目前装修的歌厅应该适用同为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里也没有明确公众意见要作为环评审批的必备条件,因此环保部门在歌厅具备开办条件的情况下,是没有理由拒绝批准的。为此,江阴市环保局于2009年8月10日通过了对该歌厅的审批。沈天星还表示,环保局的审批意见里已经充分考虑了噪声的居民的影响,特意要求歌厅做好相关环保措施。此外,歌厅正常营业前还要通过环保部门的“三同时”验收,如果的确存在噪音超标现象,环保部门也会继续查处的。
投诉不成功就打行政官司
江阴市人民中路33弄住宅区的不少居民昨日表示,如果江阴市环保局坚持认为他们的审批结果合理合法,他们将有可能和环保部门打行政官司。“到底是谁错了,一定要给我们一个说法。”刘阿姨说。
近年来关于小区居民与周边歌厅、饭店娱乐设施之间的环境纠纷不断见诸报端,为此江苏乃至全国各地都出台了一些试图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法规。有律师认为,从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来看,法规还是倾向于保护居民小区的利益的,要不然也不会作出30米限制的规定。至于现有的临街、临路经营场所与居民小区距离过近问题,相信今后的法规会对此作出更加明确的判断。
具体到该事件上,同样根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或者设施,严重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专家的意见,并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附具对有关利害关系人、专家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未依法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专家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利害关系人、专家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因此律师建议人民中路33弄住宅区的居民据此要求江阴市环保局组织正式的听证,同时在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材料里附上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居民也可以以环保局行政乱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金辰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