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男子与店方交涉时被店员找人“修理”成精神异常。后该男子家属通过司法途径维权。8月17日,经调解,店方同意于今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该男子55万元。
2008年11月11日,王某在金坛一家电器公司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同年11月13日19时许,因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王某要求退货,与店员李某发生争执。李某即打电话给施某,称有人在店里闹事,让施某帮其“撑场子”。李某随后叫上任某等一群人赶到电器公司手机柜台处对王某实施殴打,王某被打成重伤。
李某、施某知道王某的伤情后,二人串联口供并出资1500元给任某等人逃跑。2008年12月,李某、施某、任某被批准逮捕。
王某受伤后,先后在金坛市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6天,用去医疗费11万多元。在治疗过程中,家人又发现王某精神异常,金坛市第二人民医院、镇江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障碍并与被打有因果关系。
事发后,电器公司向金坛华城派出所交了75000元、李某交了10000元、施某交了2000元。王某至今仍欠医院医疗费31000多元。今年7月17日,王某诉至金坛法院,请求法院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电器公司赔偿其相关损失。
金坛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及时通知被告进行应诉,同时将原告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材料移送给司法鉴定室。司法鉴定室于7月24日收到鉴定材料后,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室进行鉴定。该鉴定室的鉴定人员于7月31日赶到王某的家中对王某进行了检查,由于王某属脊髓受伤,伤后12个月以上才能鉴定,现王某伤后仅8个月,故暂时中止鉴定。
承办法官随即通知了原告的家人和委托代理人,原告方表示能否请法院出面要求被告方先支付部分款项给原告治疗精神异常。原告的家人和代理人后又找到承办法官,称原告的病不可能治好,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有关费用,之后就与被告无关。承办法官将原告的意见告诉电器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张某表示原告方应先提供1份赔偿清单并要请示领导。
8月5日上午,原告方提供了1份清单,明确了10个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33291.32元。经过多方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电器公司同意于2009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55万元;原告王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就此事向被告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影响被告经营,否则由此给被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原告承担等。
袁照华 童家松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