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
一波三折推迟收房
赵女士在去年购置了一套商品住宅,去年12月30日交付。但是,她在收房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进行了一番交涉,无果,最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这一争议,并且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在半年时间里,赵女士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今年6月5日,赵女士去办理了收房手续,在交纳物业费时,双方又起了争议。开发商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去年12月30日的交房截止日,就算已经将该套房屋交付业主了,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应从该日期(2008年12月30日)起缴纳物业管理费。因此,赵女士缴纳的物业管理费要从交房之日算起。
赵女士困惑了,物业费应该从何时起算?是合同约定收房日期还是实际收房日期呢?
[律师分析]
三种人要缴物业费
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游期涛律师表示,根据相关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主体可以分成三种:
第一种是业主。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二种是物业使用人。这种情况发生在房屋出租和出借时。同时,房屋的所有人应付连带缴纳责任。
第三种是开发商。在物业还没有售出之前,开发商仍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即使已经出售但还没有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由于买受人还没有接受物业服务,也应当由开发商缴纳物业服务费。
“从上述分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以开发商将物业出售或者交付给物业买受人为界限的。只要开发商将物业交付给物业买受人,业主就应当开始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游律师说道,这也就是确定本案中赵女士缴纳物业管理费起算时间的依据。
尚未拿房不应缴费
在本案中,由于赵女士与开发商合同约定去年12月30日为交付截止日。开发商便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去年12月30日的交房截止日,就算已经将该套房屋交付业主了,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应从该日期(2008年12月30日)起缴纳物业管理费。但是,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游律师认为,所谓“交房截止日”,是指开发商将商品房和与该房屋相关的证明文件交付给购房者以供验收的截止日期。只有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供的房屋依据双方订立《购房合同》进行验收,并查看与房屋相关的证明文件,各项确认无误,并实际办理入住相应手续时,开发商的交房义务履行才已完成。
在实际生活中,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中,购房者发现交付的房屋质量瑕疵或房屋相关文件的不全而拒收房屋的事是屡见不鲜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此可以确定合同约定的“交房截止日”不等于实际收房日。
《金楼市》工作室 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