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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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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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案一审宣判——
民警和“狱霸”都获刑
  “昨天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牢头狱霸”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个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嵩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关于民警

  李东明: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苏绍录:有期徒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今年1月29日至2月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张厚华、张涛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时间段、多次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个被监管人用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李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主管的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并致使一名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被伤害致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李东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法院认为,苏绍录身为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多个被监管人多次进行殴打、体罚和虐待,情节严重,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苏绍录虐待被监管多人,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据此,嵩明县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两被告人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关于“狱霸”

  张厚华:无期徒刑

  张涛:有期徒刑17年

  普华永:有期徒刑16年

  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人因涉嫌犯罪都被关在晋宁县看守所9号监室,最早进看守所的张厚华自然成了“老大”。今年1月29日,玉溪市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也关到9号监室。然而,自从李荞明进入9号监室后,作为“新人”的他屡屡被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殴打、体罚。

  2月8日下午5点左右,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及同监舍其他在押人员再次用暴力性手段体罚李荞明时,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荞明头部撞击监舍墙壁受伤倒地昏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在不同时间段受钝性外力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此外,法院还查明,张涛、普华永在未进看守所前也是为非作歹。

  2008年9月23日晚上8点左右,张涛伙同李进林、杨小平(均另案处理)在晋宁县昆阳镇广场无故殴打冯某、王某,抢走冯某携带的110元钱,冯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今年1月21日晚上11点左右,普华永携带猎枪到晋宁县上蒜乡牛恋村委会牛恋村村民小组赵某某家滋事时,被赵某某及在场村民当场制服。

  据此,除故意伤害罪外,张涛还多了一项抢劫罪,普华永也多了一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昆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厚华因犯罪被羁押期间,不思悔改,在羁押场所恃强称霸,组织、指使他人体罚、殴打同监舍其他被羁押人员,在此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对张厚华应予以严惩;张涛、普华永受张厚华指使,在参与对李荞明的体罚、殴打共同作案中,行为积极,对张涛、普华永亦应予以惩处。“张厚华在前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新罪,应数罪并罚。”

  据此,昆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厚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结合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00元。普华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昨日,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原告律师李永福透露,由于3名被告人家庭确实困难,李荞明的家属放弃了之前12万的赔偿要求,经双方达成一致协议,3名被告每人赔偿2万元。据《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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