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丈夫刘某关系不怎么好的江阴人焦女士去年发现,刘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夫妻共同财产300多万元购买的一条船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万一刘某将这条船偷偷卖了我找谁去?”焦女士昨日来电反映,称江阴海事局在船舶登记审查上存在疏漏,让她心急如焚。
妻子发现船舶登记为非共有
焦女士和丈夫刘某原本在江阴从事修理船只的工作。2007年,焦女士和刘某花300多万元,从张家港一家船舶修理中心购买了一条近3000吨的货船。船买来以后就租给了一家物流公司跑货运。一次偶然的机会,一个有心人告诉焦女士,夫妻俩一起花钱买的船被刘某登记为个人所有。因为丈夫和自己关系一直不好,担心会出问题的焦女士赶紧找到江阴海事局,发现江阴海事局果真将本属夫妻共有的船舶,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船舶共有情况一栏填写为“非共有”。
“不管是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是国家保护妇女的相关条例,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船舶,江阴海事局完全应该审查购买者是否结婚,所购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焦女士说。
焦女士认为江阴海事局的做法损害到她的利益。“我觉得江阴海事局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而且很容易让我损失我合法的财产权。”焦女士解释说,因为刘某这些年来和她的关系一直不好,所以常年不回家,而且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所以她非常担心,“江阴海事局这条船登记为非共有,那就意味着刘某可以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将船卖掉,到时候我一分钱都拿不到。”
焦女士要求江阴海事局更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舶共有情况,可由于一直找不到刘某,江阴海事局在刘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也无法更改登记证书,事情就这么一直拖着。
船舶登记不影响财产归属?
对于焦女士的指责,江阴海事局不认为他们存在错误。江阴海事局副局长潘守成解释说,2007年12月13日,江阴海事局向刘某发放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在船舶共有情况一栏的确填写为“非共有”,不过这些都是依据相关法规来操作的。“之前刘某向我们提出登记申请,他所提供的材料包括所有权申请书、船舶名称申请书、身份证、船舶购买发票、买卖合同等文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要求,所以我们给他办理了船舶登记。”潘守成说,应该说他们海事局已经依法履行了登记审查义务。
潘守成说,根据现有的船舶登记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要求船舶登记机关在进行船舶登记审查时核实登记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法律没有规定能做的事情,审查机关就不能做,因此在登记申请人没有提交材料的情况下,无法在共有情况里填写为“共有”。此外因为船舶买卖、交易等国际惯例,共有情况里也不能不填,所以依据登记申请人的情况这才填写为“非共有”。
不过潘守成也劝焦女士不要太担心,其实他们对焦女士的情况还是比较同情的,因为实际上焦女士最担心的是登记为“非共有”后,船再被卖掉怎么办。“首先我们可以明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列明‘非共有’并不是一种确权行为,也就是说不影响夫妻财产归属问题。此外,如果这条船再次买卖,我们海事局一定会关注,到时候会及时通知焦女士来处理的。”潘守成说。
据了解,为了讨个说法,焦女士已经和江阴海事局打起了行政官司。“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能够确定船舶的权属,我们就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办。”潘守成说。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