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李东明:男,汉族,1961年6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二级警督,2009年2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
苏绍录: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一级警司,2009年2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8月6日,被告人李东明(前右)、苏绍录(前左)在嵩明县法院受审 新华社发(张浩林 摄)
“躲猫猫”案开庭了!李荞明生前所在的看守所监室的两名管教民警昨日在嵩明县法院接受公审,他们分别被指控犯有“玩忽职守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两人的辩护律师分别进行了“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被告之一——身为监室主管的李东明对于看守所的工作规章,说得最多的是四个字:“不太清楚!”而另一被告——作为监室管教民警的苏绍录则承认了其殴打被监管人员的事实,却称是“事出有因”。
受审
庭审持续
5个多小时
昨日上午10时许,昆明市嵩明县法院开庭对“躲猫猫”案进行审理。该案于2009年6月3日由昆明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嵩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嵩明县法院接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对该案进行审理。
上午10时许,两名身份特殊的被告被带上法庭,他们曾是晋宁县看守所的管教民警。走在前面的男子头发大部分已经花白,并未穿囚服,也没有戴手铐,看起来无精打采,他就是“躲猫猫”事件的受害人李荞明生前所在的看守所监室——“9号监室”的主管民警李东明;后面的男子年纪稍轻,身材稍胖,身穿囚服,手上戴着手铐,他是9号监室的管教民警苏绍录。由于李东明身患疾病,被取保候审。
庭审从上午10时开始,一直持续了5个多小时才休庭。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据悉,“躲猫猫”事件真相浮出水面后,死者李荞明的三名狱友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送上法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者家属向三名被告人提出了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此案已于今年6月开庭审理。
辩护
李东明 关键词:玩忽职守、牢头狱霸
主管民警不知看守所规章
“你是否清楚看守所民警的监管职责?”公诉机关问,“不太清楚。”李东明答。在庭审中,对询问李东明是否清楚看守所的一些规章制度时,其回答得最多的就是这四个字。公诉机关认为,其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负责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关于看守所民警监管职责的规定,不正确履行对在押人员直接管理和规范管理的职责,最终导致该案的发生。
对此,李东明的辩护人认为,李东明刚来看守所仅半年时间,“政治素质良好,业务素质很差”,称其来看守所是服从组织决定,是被“赶鸭子上架”。辩护人称,从其在看守所任职以来,组织并未对其进行过一次业务培训,顶多能说其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
看守所各监室都有“犯人老大”?
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20余名证人的证言,其中有的是在押人员,有的是看守所民警。在在押人员的证词中,“老大”一词频频出现,证词称死者李荞明所在的9号监室,“老大”是一名张姓男子,其暗中对该监室的管理事务进行操控,并经常组织该监室人员用各种暴力、污辱、“玩游戏”等手段对新入所的在押人员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李东明作为主管,并未发现或者说放任这一现象,充分证实了其玩忽职守的事实。”
对此,辩护人认为,9号监室的监控录像已经损坏多时,李没有发现“牢头狱霸”的存在情有可原,“牢头狱霸的现象是长时间以来就存在的现象,并非李在任期间突然出现的,这和其玩忽职守无关,他也不可能改变这一现象。”其主观上也没有致李荞明死亡的故意。
是否尽到管教职责成焦点
今年1月29日,玉溪男子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关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第9号监室,2月12日凌晨6时57分,他因“重度颅脑损伤”在医院不治身亡。事后,晋宁县公安机关称其是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玩“躲猫猫”游戏时,撞到墙壁而导致死亡。公诉机关认为,李东明未按要求认真对在押人员及监室进行安全检查和值班巡视等管教活动,在李荞明进入看守所当天,李东明交班时也并未对下一批值班的民警交待。
而辩护人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李东明在职期间在工作日志上详细地记录了他每天的工作情况,对在押人员按时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值班巡视,监室的监控录像损坏,其也向上级多次汇报。同时,李荞明出事的那几天李东明正在休假,其不应当对李荞明的死亡负责。辩护人认为看守所本身就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李东明的工作只是按照惯例进行,并无过错。
苏绍录 关键词:虐待、制止自杀、自首
承认打过在押人员,但“事出有因”
公诉方指控,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苏绍录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履行管教职责过程中,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纪律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并使用胶底布鞋抽打脸颊和用警棍殴打身体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对此,苏的辩护人表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并无异议,但其认为苏打被监管人并不是无缘无故的。据苏绍录自己称,只有在被监管人员违规违纪,而经过教育又不听从的情况下,他才会进行“体罚”。“看守所内没有禁闭室,被监管人员出现违纪的情况时,就无法使用这个相对严厉的惩罚措施,但教育又不听,我只能采取我认为相对有效的方式(指体罚)。”
制止在押人员自杀是否算立功?
庭审中,苏绍录提出其在职期间曾制止过一起在押人员的自杀行为,构成立功,应当在量刑时有所考虑,同时其请求法庭在审查在押人员称其有虐待行为的证词时考虑如下情况:“我是监管人员,他们是在押人员,我们的角度是对立的,他们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对此,公诉机关表示,苏绍录制止在押人员自杀的行为确实存在,但只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并不能因此就抵消其虐待罪的事实。
是否构成自首惹争议
苏的辩护人认为苏在公安机关发现其虐待的事实之前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认罪态度较好,应该以存在自首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辩护人也提出苏绍录虽然是9号监室的协管,但事发那两天其并不在岗,责任应该有当班民警承担。
而公诉机关却认为苏是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进行供述的,是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自首。
据《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