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20多年,母亲去世近10年,当父母留下来的房子要拆迁,陈家姐弟就“干”上了。两人对房屋拆迁款如何分割争执不下,都认为自己应该多分。法庭上,姐弟俩各自搬出陈年旧事,讲述自己当年是如何孝顺。
姐姐将弟弟告上法庭
闹上法院的这对姐弟姐姐叫陈阳春,弟弟叫陈高,系养子。他们现在争的这套房子,是父母留下的。1965年,陈阳春结婚。1970年,陈高跟随父母到苏北,后在苏北工作,于1978年3月结婚,第二年生有一女。
1979年,陈家父母返回南京。因没地方住,陈高协助父母并在邻居帮助下,在秦淮区建造了用地面积为14平方米的简易房。当时,陈高妻子和孩子也因没地方住,和陈家父母一起住在这套房子里。直到两年后,陈高单位分房,一家人才搬走。
1987年,陈父去世。陈母靠退休工资独居在此,直到1999年10月25日离世。2008年,该房子因“危旧房改造项目”被列入拆迁,姐弟俩对拆迁款分割起了争执。
姐姐要求80%份额
相持不下,陈阳春率先告上法院。她表示,弟弟一直在苏北成家立业,又常年在外工作,而母亲则居住在南京,弟弟对母亲照顾不够。平日主要是她尽赡养义务。“母亲在世时,我没事的时候就去看望她,送菜送饭的,别人都是看在眼里的。”陈阳春说。
陈阳春认为,她母亲去世后,留下的这套房子一直是由她承担了全部的保管责任。“这套房子已经按时交付给了拆迁部门,现在要求对房屋拆迁款继承80%的份额。”陈阳春说。
弟弟自认尽主要赡养义务
对姐姐的说法,陈高认为,1979年他们全家就回到南京了。而且,这套房子是他出钱盖的,应该属于他夫妻和父母的共同财产。
“虽然母亲临终前一段时间都是由原告照顾,但原告并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因为我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时间远远超过她,我也经常接母亲回来住。”陈高表示。他认为,自己当时向朋友借了200元盖了盖房,综合多方因素,自己应分得拆迁补偿款的81.67%,原告分得拆迁补偿款的18.33%。
法院判决一人一半
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子应认定为陈家父母共同财产,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子女,对拆迁补偿款享有合法继承权。两人关于要多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主张,法院认为,陈母自年满六十周岁以来即主要与其夫单独共同生活,其夫死亡后,她主要依靠其退休工资独自生活。因陈母死亡时未有遗嘱,故对该拆迁款按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日前法院判决,房屋拆迁补偿款135000元,两人分别继承675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庆妍
快报记者 李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