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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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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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小病”费用已纳入居民医保
  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同时提出要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昨天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苏州早在2007年就已出台相关政策将门诊小病报销费用纳入苏州居民医保。

  据介绍,2005年苏州就出台了《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分为住院和门诊大病两部分。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每医保年度在10万元以内(含住院费用累计)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90%的补助。2007年,苏州又对市区医疗保险政策做了调整,增加了市区居民门诊医疗补助,也就是小病种报销。参保居民包括市区居民、精减退职人员、征地保养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就医证卡,在自己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可享受50%的补助。

  据悉,至今年6月末,苏州市区98%的参保居民,8.49万人与119家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签订了相关协议,其中17.9万人次发生门诊小病费用1751.6万元。

  何寅平 王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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