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封面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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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60岁以后
将享受国家养老金
· 双台风互相牵制 南京持续阴雨
· 不应作为就业准入限制
· 漠视劳动者健康权利应严惩
· 交通事故已有救济渠道
· 各地燃油附加费暂未取消
· 6日有“半影月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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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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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已有救济渠道
  “上下班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中,不再把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列入工伤的范围。对此,胡晓义解释说,提出这一修改动议的背景是,在2003年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时候,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没有充分的救济渠道。而在2006年颁布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后,道路交通事故有了相应的救济渠道。这种救济和工伤保险的救济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有关方面进行了反复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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