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拆迁户安置需要建设的安居房范围内,居然建了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铺,而且以委托拍卖的形式变相公开“销售”。因为迟迟拿不到房子,担心其中会有法律风险的无锡市新区居民华先生等人致电《生活无锡》,称负责建设这处名为“鸿泰苑”二期安居房的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涉嫌变相销售不允许买卖的安居房,现在他们这些买了房子的人成天担惊受怕。国土部门对此明确表态:安居房不能当商品房卖。
买主:一旦出问题权益难保障
华先生是在2008年秋天得知新区鸿山街道建设的鸿泰苑有部分商铺可以“买”的。“当时收到消息,说是街道里需要回款补贴建设费用,打算把安居房范围内的一部分公建配套商铺对外出售,我就和几个朋友一起去咨询了。”华先生说,他到镇里去问销售情况,镇里告诉他由于市政府对安居房商铺的销售有限制,所以就采用拍卖商铺使用权的方式来处理。
“他们和我说,拍卖的商铺使用权期限是50年,花钱把商铺买下来,使用年限还是50年,是一回事,让我放心好了。”华先生说,就这样他终于放心了。2008年12月,华先生和他的几个朋友参加了这场由市区一家拍卖公司主持的拍卖会,分别以40多万元的价格,拿到了面积为80多平方米的商铺50年的使用权。“现场交了10万元的保证金,街道里还让我们在7天之内把余款交足,不然就不算数。”华先生说。
华先生透露,据他所知交了这笔钱的人有20多个,鸿山街道通过这种拍卖方式一下子收了1000多万元的现金。
华先生所说的商铺位于无锡新区鸿山镇锡甘路北侧,鸿山路与鸿四东路交会处鸿泰苑中心广场内。当时约定的交付期限是2009年7月,可是等到今年7月底华先生兴冲冲地去领房子时,却发现这些商铺门外的广场还在做景观工程,房屋也没有经过验收,就连消防管道也是后铺的。
华先生说,更让自己感到紧张的是,原本应该是直接从拍卖公司拿的房子,最后居然又变成了和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签署商铺使用权转让协议。“在协议里我注意到,这些房子的用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所以鸿山街道不给我们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过鸿山街道承诺我可以转让商铺的使用权。”华先生说,他一直犹豫着没敢拿房,一方面是担心商铺的质量有问题,另外一方面也担心这些商铺缺乏法律保障,一旦出问题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街道:其他街道也是这样干的
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原本是鸿山镇,由鸿声、后宅两镇合并而成,刚刚转为街道不久。对于华先生的担心,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副书记韩建中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华先生等投诉人不肯拿房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认为不具备交房条件。原本说好今年7月份交房,现在门口造景观工程,与商铺不搭界,所以街道可以同意他们到8月底交房;另一个是使用权问题。原本使用权是从2008年开始算的,现在把50年的使用权从2009年8月份开始算也不要紧。
韩建中介绍说,鸿泰苑这一期的房子有50万~60万平方米,其中商铺1万多平方米。至于这些商铺一共拍卖了多少钱,拍卖过程又有谁来监管,是否违规?因为与投诉关联度不高,所以无需回答。况且拍卖使用权和买卖商品房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前几年新区的其他街道就在这样干,我们也是参照其他街道的做法来的,现在通过这样的运作模式处理安居房里的商铺在新区也是很多的。
国土:安居房不能当商品房卖
但华先生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无锡国土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安居房是肯定不能上市买卖的,而且合不合法就看有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有这两证就合法,没有两证就不合法。省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也表示,安居房是各级政府为解决拆迁等实际问题而建设的房屋,减免了许多土地费用,因此是不允许当作商品房对外销售的。
至于鸿山街道辩称商铺不是买卖而是拍卖50年使用权的问题,无锡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认为不妥。据介绍,一般来说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而房屋使用权仅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有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
所谓拍卖方式获取商铺50年使用权,实际上是在规避法律,变相出售安居房。因为一般来说安居房即使有商铺,也是安居房的公建配套用房,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出租,且收益用于安居房的物业管理、修缮等方面。所谓通过拍卖方式让渡房屋的使用权,实际上就等于出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华先生等人并没有真正拥有该商铺50年的使用权,一旦遇到意外情况,他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金辰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