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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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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跟员工签劳动合同 单位被判付两倍工资
  员工从未按时上班,也不按公司规定上班打卡,公司解聘该员工。员工却认为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违法,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给该员工双倍工资33000元。企业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近日崇安法院一审驳回了企业的起诉。

  工作5个多月未签合同

  2008年5月,经某餐饮公司董事会申请,公司上级饮食集团下文任命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与集团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李先生既不为集团职员,也不为公司职员,仅是公司董事会代表。李先生的待遇按饮食集团薪酬标准的6级C档发放,每个月6000元,此项费用在公司股东会年终应分配收益中抵扣结算。李先生上了5个多月班,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然而,公司认为李先生在担任董事会代表期间从未按时上班,也没有上班打卡,仅在上班时间不时来公司转一转,完全没有履行董事会代表应尽的义务,没有为公司解决任何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今年年初,集团董事会召开会议,称李先生因为专业技能及管理能力未达到集团对单位的工作需要,发文通知免去其董事会代表的职务,并终止其聘用。

  李先生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违法,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加倍支付5.5个月工资33000元,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去年8月到公司任董事会代表,公司按月支付给李先生应发工资6000元,故认定李先生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公司与李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老板不服起诉员工

  公司董事长觉得李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存在根本性主体错误,自己仅是代集团支付李先生待遇,李先生与公司无直接和实际存在雇佣关系。

  崇安法院审理此案时,餐饮公司在该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上属集团经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据。由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属集团经合法注册成立的依据,无法证明协议、任职决定、免职决定的合法性。根据考勤表、工资单可以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姚鑫 吴寒阳 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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