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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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听不得批评才有损地方形象
· 辐照食品要让我知情让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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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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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照食品要让我知情让我选
  ■热点纵论

  河南“钴60泄漏事件”让辐照食品进入公共视野,这次事故让人发现,原来日常食用的诸多食品都是经辐照灭菌处理的,可是我们居然一无所知,因为辐照食品标识从来没有企业愿贴。(8月3日《新闻晚报》)

  辐照灭菌技术已广泛用于各行各业,要放弃已不可能。所能做的努力只剩下严格管理一途,但在婴儿奶粉都长久人为掺加三聚氰胺的背景下,管理的有效性让人怀疑。谁知道企业会不会根据需要随意加大辐照量?谁相信他们的职业道德?

  其实辐照食品是否安全还不是目前最为紧迫的议题,科学上现在不可能有结论,而辐照食品我们天天在吃,一天也离不开。管理问题也不可能短时间内有质的改观。现在所能做的、也是最应该优先去做的,就是要求各食品生产商对辐照食品进行标识,让公众有充分知情权。

  在卫生部1996年4月5日颁布的《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志。但事实如何?没有任何食品企业遵行这一条规定,虽然我们天天都在食用辐照食品,但都是在不知情情况下吃下去的。

  尽管现实是知情要吃、不知情也要吃,但不能以此为违规不标识的合法理由,这是近乎无耻的辩护。从法律角度来说,告知是责任,所以必须明确标志。辐照技术在争议中使用,最合理的办法是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让他们自行判断与权衡利害,用最简单的说法是“我选择我负责”。辐照食品不加标志的做法,实质是让消费者在不知情情况下无从选择,于情于理于法都不通。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说,这是对《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权威的羞辱与蔑视;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这是对消费者开出的空头支票;对消费者来说,这是另一种形式的蒙骗。这些错误必须马上纠正。(范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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