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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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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将报销门诊小病费用
  记者3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据了解,江苏目前只有苏州等个别地区将居民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意见》要求,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开展门诊统筹应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在精心测算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水平,逐步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规范门诊大病管理。鼓励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探索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办法。■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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