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省内出现多起“退一赔十”案例
缺少细则
食品“退一赔十”面临三难
花1块钱买了瓶变质矿泉水,你可以获得10块钱的赔偿,这就是当下最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退一赔十”新举措。根据江苏省工商局的统计,自《食品安全法》6月1日实施以来的两个月内,全省各地已陆续出现多起“退一赔十”案例。尽管有些商家将十倍索赔的消费者称作“无理取闹”,但是索赔成功者已不在少数。同时,多起食品安全纠纷也说明,“退一赔十”要想成为一个真正让商家“害怕”的机制,还得解决自身的三大难题。
除了“退一赔十”,有的商家还被罚款赔医药费
6月4日,常州消费者方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他在勤业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22瓶熊津晨之露米汁,价值85.8元,随即他发现这些米汁瓶底上标注的保质期都是“2009.06.03”,已经过期一天。超市的工作人员承认这些米汁确实已经过了保质期,但只能按《消法》“退一赔一”。但是方先生不乐意了,他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了,销售过期食品应该双倍赔偿。工商人员随即检查了这家超市,并责令其退还方先生食品价款85.8元、赔偿858元。同时没收22瓶过期米露,并处罚款3000元。
6月17日,徐州消费者张女士在睢宁县城某报亭花2.5元买了一瓶康师傅绿茶,还没有离开,就发现内有沉淀物。经营者当场也发现并承认这一现象,但是当张女士要求10倍赔偿时,经营者认为是“无理取闹”,只同意退一赔一。张女士随即投诉到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这瓶绿茶之所以有沉淀是因为被打开过。这时候经营者仔细回忆了一下,三天前有个学生来买了5瓶绿茶,付款时说钱不够退还一瓶,可能被他打开了,当时没注意到。经工商部门调解,经营者才知道张女士的要求并不是“无理取闹”,遂同意按照“十倍赔偿”赔给张女士25元。
6月21日,南通消费者王先生在通州一家门市部购买了亲亲牌八宝粥一瓶,价格3.5元,孩子吃了以后出现腹痛现象,到医院治疗花了200元。随后发现该八宝粥有效期到2009年4月28日,已经过期了。找到商家后对方只肯赔偿八宝粥价款3.5元。投诉到工商部门后,商家同意按《食品安全法》加倍赔偿,包括医药费在内共计500元。
缺少细则,“退一赔十”面临三难
各地陆续出现的“退一赔十”案例也说明,随着赔付标准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也在上升,预计未来也会有更多的消费者站出来投诉、索赔。不过,两个月的实践也凸显了“退一赔十”的诸多不完善之处,至少有三个难点有待解决:
第一是消费者“举证难”,给“十倍赔偿”添加了一些条件。例如,6月17日南通消费者徐先生在一家烟酒店购买了一瓶“大富豪”,打开后倒出了一只蟑螂,但是销售人员和厂家都不承认是打开之前就有的。一直以来,类似这样的问题有很多,在罐头、火腿肠等食品中也都出现过,但也一直是调解的难题,关键在于责任难以认定,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异物是生产中进入的还是开封后进入的,因此也就无法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透明瓶装食品在开盖前一定要仔细查看,看里面是否有异物,尤其是要通过轻轻摇晃,查看里面是否有絮状沉淀物。
第二是“界定难”,给商家的责任认定设置了障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其中,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明知”呢?在诸多案例中,商家都可以表示并不“明知”食品是有问题的。例如,消费者吴女士在一家超市买了一只精品西瓜,外表看起来很新鲜,可是回家切开后才发现里面的瓤已经烂了,但是超市却表示“买的时候还好好的”,不同意赔偿。
第三是“定额难”,赔偿额度究竟只是货款还是包括其他损失,这其中弹性比较大。例如南通、南京等地的案例中,消费者在十倍价款赔偿之外,都还获得了医药费、车费等赔偿,但这些相关赔偿究竟赔不赔,一方面要看工商部门协调的情况,另一方面要看商家的态度。又如,徐州消费者购买的变质绿茶花了2.5元,获赔25元,如果她随后去医院检查花了200元,那么这200元是否也应该归入“损失”当中?赔偿的额度怎么定?还有不少争议。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要让“退一赔十”真正成为喝令商家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的“杀手锏”,还应该出台配套细则,对这一机制进行有利于操作的细化工作。快报记者 郑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