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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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应该带头破除“乙肝歧视”
· 用公益诉讼遏制“环保不作为”
· 模糊定价就是垄断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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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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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益诉讼遏制“环保不作为”
  ■热点纵论

  因为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环境污染事件,湘和化工厂法人代表已被刑事拘留,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相关责任人在接受调查。(8月2日《新华网》)

  这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与当地环保部门不作为有直接关系。长期以来,湘和化工厂非法生产导致严重的镉污染——厂区周围部分村民相继出现全身无力、头晕、胸闷、关节疼痛等症状,并致使两名村民的非正常死亡。经检测,两名死者体内镉严重超标。长期以来,就湘和化工厂污染环境问题,当地村民曾大量投诉,然而,当地环保部门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污染企业关闭,致使污染越来越严重。

  提起环境污染,人们总是想到那些冒着黑烟、流着黑水、发着臭味的污染企业。对这些企业,人们咬牙切齿、恨之入骨,巴不得它们全部消失。但假如没有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默许、纵容,甚至撑腰,他们哪有这么大的胆子?《河南商报》曾报道说,2003年至今,因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的保护伞,河南共有249名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政纪处分。可见,环保不作为、渎职严重到何等的程度。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遏制环保不作为呢?除了纪检和检察部门要及时介入外,我认为,还可以引入公益诉讼来遏制“环保不作为”。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力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在国外一些大的环保案例中,我们几乎都能看到公益诉讼的身影。环保组织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或支持公民与环境违法行为做斗争,或对政府不利环境治理的行为提出抗议,或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环境诉讼,对保护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少得可怜,这无疑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巨大缺陷!

  可喜的是,我国在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日前,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已被江苏省无锡市中院受理。首例由环保社团提起的公益行政复议案件——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环保部对金沙江水电项目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也在审理中。当然,要想真正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必须从法律的层面赋予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利益,对污染环境和环保不作为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和资格。(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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