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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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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者为何不主动辞职
  问责中的官员几乎都是被免职、撤职,也就是说他们被追究时是作为一种服从形式而丢掉了职务,而非个人体现了政治道德形象主动辞职,这样的状况是令人遗憾的。

  7月下旬,一批舆论热点事件进入了处理阶段,一些地方官员被免职,包括湖北石首的市委书记和市政法委书记,河南新密市的一名卫生局副局长,安徽阜阳的13名买官者。这后面对应的是湖北石首骚乱事件、河南开胸验肺事件、安徽阜阳张治安卖官事件。陕西和山西的官煤勾结现象,仍被高度关注,上海倒楼事件也有了结果,股东里面没有一个是真正的公务员。

  很多人联想到此前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认为这些纷纷出现的处理结果,是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作出的回应。有媒体甚至使用“七月风暴”的说法。我想,这可以表明人们对“问责规定”所寄予的期望,但未必合乎事件处理的实际。在“问责规定”公布之前,舆论热点事件会追查相关公务人员的责任,已经形成惯例,相比于去年以来相似事件的处理,近期的处理也未见更加严厉。

  “问责制”已是一个熟悉的词语,“问责规定”是“问责”真正成为一种制度的表现,其中规定了必须问责的七种情形,也就是问责制的作用对象,以及问责的程序。应当说,“问责规定”的出台,使问责从吏治习惯升级为吏治制度,这是在制度轨道上继续行进的一步。

  正如人们已经看到的,问责已被划归为纪委和组织部的工作,也就是两个党务工作部门的工作。舆论已经关注,如何将问责的基础建立在民意之上,也就是使权力从权力系统自身约束转向社会约束,把权力的负责机制从权力通过向更高权力负责进而服务于民众,转向权力直接对社会和民众负责,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从已有的问责实务来看,问责公开也需要加强。现在,每一个事件中人们都已经可以听到社会对权力进行问责的呼吁,这无疑胜过声音被遮蔽的状况;每一个事件的处理,人们也可以得到公开的结果,结果与公众直接见面,这也胜于“内部处理”的时期。不过,在呼吁问责与获知结果中间,存在着一个几乎不公开的阶段,那就是问责处理的具体过程是不公开的。公开呼吁、内部调查和讨论、公开结果,这是问责的程序。这一程序,体现了问责权属于权力系统自身的特点。带来的隐忧是,问责可能因为讨论的内部化而产生倚轻倚重的情况,扩大问责的社会影响及平衡程度,需要更公开的讨论。这就是说,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应是公开的,调查和处理权力的行使本身也应是在公开监督之下的。

  是否要给予被问责者抗辩机会,这是一个尚未引起重视的问题。人们大多在呼吁问责,人们往往会倾向于问责力度还不够,但既然问责是一种制度设置,那么被问责者是否有公开解释的机会,是否有公开陈述己见的机会,是不能不考虑的。这与问责权力的行使须受监督一样,关系到问责的公正性。

  这样,又连着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吏治中的官员政治道德如何有自我实现的机会。一个官员不断向上级权力表示服从,不断自我归罪,并非政治道德的实现,恰好是自我的丧失。政治道德的自我实现,首先需要官员有自我人格,同时能够产生道德的担当。这同样有赖于权力运行的公开。官员权力是民众赋予的,是公开行使的,他的行为不可避人耳目,所以他既要受到纪律和法律的约束,同时要维护自己的信用和道义形象,避免政治信誉的破产。为此他需要随时准备因为政治良心的需要而辞职。我们要注意到,问责中的官员几乎都是被免职、撤职,也就是说他们被追究时是作为一种服从形式而丢掉了职务,而非个人体现了政治道德形象主动辞职,这样的状况是令人遗憾的。官员在治理范围内出现丑闻、恶劣事件以及民意反抗情绪,他应当首先考虑辞职,而不是看是不是被问责。

  最后,我希望人们看到,党政干部被纳入问责制度,问责主体是党的纪委和组织部,怎样明确党务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划分,就需要研究。党要管党,政要理政,党务权力有哪些,行政权力有哪些,经常困扰人们的党政权力划分不清问题、党政两个“一把手”权力界限的问题,继续模糊下去,可能会使问责变得困难。

  问责制需要完善,这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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