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声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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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问责者为何不主动辞职
· 批评之后,霍邱更需要关心
· “如此草菅人命、如此损害河南形象的事,法不容,理不容,情不容。”
· 直接引语
· 名嘴同期声
· 编辑部致歉
· 我比大桥小一岁
· 今天,奥体期待你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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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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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草菅人命、如此损害河南形象的事,法不容,理不容,情不容。”
  ——7月28日,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光春对开胸验肺事件作上述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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