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王荣章、原副总经济师陈阿甫因玩忽职守,造成该市公共房屋维修基金2.06亿元的巨额损失。日前,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卷入非法吸储案
记者从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了解到,两名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人“翻船”跟一桩号称“浙江史上最大非法吸储案”有关。
2008年8月,宁波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名高管被公诉机关起诉。检方调查显示,天一证券公司在6年多时间里,以“保底付息”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亿元,数额大,被称为“浙江最大吸储案”。
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透露,时任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3名领导,利用职务便利,将该管理中心用住房维修基金购买的7020万元财政部记账式国债,提供给券商天一证券进行国债回购融资,并从中收受贿赂,致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6亿资金打了水漂。
“他们未对购买记账式国债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认真学习,未对国债回购涉及的相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进行深入调研,未对国债回购涉及的风险作出全面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与天一证券合作“国债回购”,和该公司签订国债委托理财协议,同意该公司使用管理中心陆续购入的2亿多元国债,天一证券承诺给管理中心固定回报。”检方透露。
错失“脱险”机会
其实,证券法及有关证券公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办法中,有“券商不得融资融券”、“券商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明文规定。1999年建设部、财政部曾颁发专门的管理办法对维修基金使用进行明确规定,但王、陈等人对此置若罔闻。
在违规使用维修基金进行国债回购后,王、陈等人曾有三次“脱险”机会,却没把握住。
2004年7月,宁波市审计局在对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发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用维修基金购买国债进行委托理财情况,指出该“委托理财”存在一定风险。但王荣章等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此后,建设部曾发出关于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要求各管理中心开展自查工作,文件明确指出国债在委托理财中存在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的风险隐患并造成资金损失的高危风险,要求“对国债账户余额情况进行检查,已到期的国债应尽快兑付,及时收回资金,防止金融机构利用本账户内资金或国债从事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但王荣章等人未按建设部文件要求,未对防范国债被天一证券挪用等风险建立监管措施和防范风险机制,仅决定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天一证券签订的国债委托管理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合同到期后,天一证券擅自挪用管理中心的国债继续进行国债回购。王荣章等人对此采取放纵的态度,未对防范国债被挪用采取有效监管措施。
王、陈等人供述,他们过于相信券商实力,对风险的认知盲目乐观,忽视了有关部门一条又一条警示……
2亿多基金“蒸发”
2005年6月30日,陈阿甫等人想把国债变现,这时发现账号被天一证券冻结……原来,此时的天一证券濒临破产。为了防止投资方变现,公司冻结了他们的账户。此后,天一证券非法吸储带来的一系列后遗症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出现连锁反应。
2006年7月7日,由于资金亏空无法弥补,天一证券用于回购质押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2.06亿国债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强行平仓出售。
2008年12月15日,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宣告破产。至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用于购买记账式国债的2.06亿维修基金本金全部损失。
检察机关还查明,2002年7月至2004年春节前,王荣章和陈阿甫曾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天一证券一营业部总经理胡某送的27万元和9万元。胡某行贿的目的,就是“感谢”王、陈等人将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持有的国债,提供给天一证券公司进行国债回购融资等方面的支持……
(注:国债回购交易是一种以国债为抵押进行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融资方以相应的国债库存作足额抵押,获取一段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融券方则拆出资金,获得相应期限的国债抵押权以及高于银行的利息收入。
在这起案件中,管理中心将购买的国债交给天一证券使用后,天一证券将这些国债质押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破产后,这些国债被强行平仓出售用于抵债。)
黄深钢(新华社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