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从本月起,南京市不再对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而改为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昨天,南京出台《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做出了规定。该规定同时为劳动者原持有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即上述两证仍可继续使用,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年检时逐步换发。
《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今后用人单位不管是招人还是解除劳动关系,都要进行用工登记或者退工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也要去申报就业登记。在失业登记方面,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曾经在本市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现处于无业状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到本市常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范围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的、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等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市民在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朱骏介绍说,《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劳动者凭该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省内其他地区发放的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南京市范围内也可以用。该证的书面记载与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库内的信息保持一致,这将方便失业人员对自身的就业、失业经历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有一个明确的了解。比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除了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外,还可以在劳动保障部门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在失业期间成功创业的劳动者,可领取4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失业人员,还可以优先得到就业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