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卖出去的手机没有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为何对这家企业减免处罚?”7月28日下午,一场特殊的案审会在南京市质监局的会议室里举行,在案审现场,办案人员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回答了案审会成员及专家组成员的提问。通讯员 朱超平 张艳 快报记者 张星
“开门审案”减轻处罚
案审会成员及专家组成员所提的这些疑问,是针对南京1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魅族M8手机未经强制性认证案。
今年6月18日,南京市质监局接到举报称,南京1家公司在南京市场上销售的“魅族M8”型手机没有进网许可证标志,执法人员查询后发现,该型号手机强制性认证证书已于2009年4月3日被暂停。
执法人员对这家公司立即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魅族M8”两款手机均标有“3C”标志,但无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上标有“本产品为非卖品 仅供测试使用”的手机也确无进网许可证标志,证明举报信息基本属实。
6月19日,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申领的“魅族M8”型手机的强制性认证证书(2002011606322483号)因电源适配器被抽查不合格,于2009年4月3日被暂停,6月25日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复函,该号证书于6月23日恢复正常状态。
质监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该公司销售的“魅族M8”手机有“上市版”和“公测版”两种类型,其中“上市版”手机(2009年4月3日至6月23日期间生产并出厂的产品)证书处暂停状态,根据相关规定,该手机认证证书系无效期间,实为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该公司销售的“公测版”手机也应属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
“质监局可以依法对销售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说,但该公司作为销售单位,并不了解厂家的“3C”认证证书被暂停和产品存在不一致性的情况,且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原已通过了审查获得了认证证书,“3C”证书被暂停后于6月23日又恢复了正常状态。“因此,该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的非主观故意的初次违法。”
“依据有关规定,我们作出了‘责令改正、减轻处罚、函告生产厂家所在地的质监部门’这样的处理建议。”经过审理,南京市质监局依照日前出台的关于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这家公司销售的魅族M8手机未经强制性认证一案作出减免处罚的决定。
将每个月公开审理一次
“这样的开门审案,今后一个月公开审理一次,接受社会的监督。”南京市质监局局长杨海宁说。在7月28日下午的案审现场,办案人员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陈述各自观点,回答案审会成员及专家组成员的提问;聘请的专家组成员则对审委会的初审意见行使指导权、监督权、评议权和建议权;30多位行风监督员和质监督导员代表、企业代表旁听了案审的全过程,并对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综合测评。
据了解,南京市质监局自2006年起推行公开审案模式,对涉及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实施公开审理,邀请各级人大、政协、司法、纪检机关、行风监督员、质监督导员参加,并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作为公开案审的专家组成员参与案件的审理。通过内外监督,使案件得到公正适当的裁定,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全市质监系统共公开审案180次,审理案件300余件,提高了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现在,为进一步服务企业、规范执法办案,南京市质监局计划加大力度,从今年7月开始,每月定期开展“公开审案”活动,将服务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对20种违法行为减免处罚
据介绍,南京市质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一直推行“三宽三严”(初犯从宽,屡犯从严;过失从宽,故意从严;一般问题从宽,安全问题从严),对企业的非故意一般性违法行为以教育帮助为主,今年上半年,已对45家企业免于行政处罚,涉案货值近4000万元;对97家企业减轻处罚,涉及金额783万元。在市委市政府提出“初犯不处罚、轻犯不处罚、主动整改到位不处罚”的工作要求后,南京市质监局即根据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提出对企业20种违法行为减免处罚,其中对15种初犯、轻犯和主动整改到位的行为不予处罚;对5种未按规定取证、认证、备案、标注、及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行为减轻处罚。通过建立行政执法“三宽三严”裁量指导目录,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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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违法行为
可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市局系统行政执法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五服务”暨“三不处罚“工作规定》,下列行政违法行为,帮助企业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
(一)初犯不予处罚
1、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
2、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4、福利企业出现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
5、新办企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轻犯不予处罚
6、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
7、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8、企业在生产许可证受理期间生产未标注试制品的产品的;
9、监督检查发现产品次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的;
10、企业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但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的;
(三)主动整改到位不予处罚
11、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12、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等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13、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14、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15、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不涉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一般性质量违法行为,经权威部门鉴定不构成重大隐患的。
下列行政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16、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17、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的;
18、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19、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20、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且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