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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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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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网上公示
赔偿超3万,医患双方不得私自协商
  作为今年苏州市政府新增政府规章项目,《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送审稿)》昨日在网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更好地修改完善。根据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介绍,这是一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政府规章。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8月14日前反馈给该办公室。

  医疗机构不得隐瞒、缓报医疗纠纷

  该《办法》明确,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等。

  患方拒绝妥善安置尸体,警方有权处置

  该《办法》提出,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应当依法移放尸体。

  要求赔偿超3万,医院不得私自协商解决

  尽管《办法》明确指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但还规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调委会不再受理其处理或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或调解。

  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调委会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支付赔偿费用。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

  陈泓江

  

  相关链接: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sz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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