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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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2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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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风景区百姓将有“生态补偿”
  昨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苏州成为了全省首个立法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地级市。据悉,《条例》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局长衣学领在会议上解读了该《条例》,其中“生态补偿机制”、“设立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提出尤为引人关注。

  《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衣学领介绍,为保护生态环境,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地区,有许多生产、建设项目不能发展,致使一些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和老百姓收入明显低于苏州市其他地区。比如苏州市国家级太湖风景区内居民和单位因土地等权属问题与风景名胜资源与环境保护矛盾比较突出,有些地方为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可能失去了一些发展机会,影响了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偿。据悉,苏州市省内最早提出“生态补偿机制”的城市,《条例》的出台将为相关政府制定具体补偿办法提供法律依据。

  据介绍,由于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已经作了详细规定,因此该《条例》对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作出了规定。另外,尚未定级的风景名胜区中,有一些跨了几个镇或者跨县级市、区,比如阳澄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条例》实施后,这些风景名胜资源皆可申报市级风景名胜区。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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