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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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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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类就业困难对象优先帮扶
今年起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快报讯(实习生 刘琨 记者 项凤华 张星)昨天,记者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南京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可享受优先帮扶的九类就业困难人员分别是: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对这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政府将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通知》规定,从今年起,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按规定凭证享受上述税收扶持政策和其他就业扶持政策。对去年底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到今年就业扶持政策享受期未满的,继续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现行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去年底前认定为“4045”就业困难人员的,今年将通过在《就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继续按规定凭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和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今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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