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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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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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爷爷遗嘱,要求参与分配拆迁款
18岁女孩状告奶奶和六个姑妈
  父亲去世时,燕燕还年幼,此后燕燕和母亲一直居住在爷爷奶奶的房子里。2008年,房屋面临拆迁,就在这关键时候,爷爷去世前的一份公证遗嘱浮出水面,燕燕和母亲在遗嘱中没有得到任何权益,有可能分不到一分钱。郁闷之余,今年十八岁的燕燕将自己的奶奶和六个姑妈告上法庭。

  爷爷立下第二份遗嘱

  燕燕在诉状中称,位于秦淮区夹岗村一处房屋土地使用权为自己祖父王高海所有,该土地上所建房屋除部分为自己母亲陈玉建造用于自行居住外,其他为祖父和祖母的财产。自己的父亲是家中的长子,于1998年8月因病去世。

  2002年8月8日,祖父母共同立下遗嘱一份,明确表示夹岗村房屋中部分陈玉所建房屋产权归陈玉和燕燕所有。可是,令母女俩没料到的是,后来,祖父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全部夹岗村房屋(其中包括陈玉所建房屋)分给自己的六个女儿继承。

  对于这份公证遗嘱,燕燕表示,自己当时年幼,尚在学校读书,祖父所立的公证遗嘱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利,应属无效。“现夹岗村房屋已进入拆迁补偿阶段,经核算该房合计补偿90万元,我的六个姑妈以公证遗嘱为由拒绝我们参与分配,请求法院判决我按法定份额继承祖父所留遗产,即房屋拆迁款中应属祖父所有的部分。”燕燕说。

  被告:没有燕燕的份

  被告上法院后,燕燕的奶奶和六个姑妈认为,王高海的公证遗嘱不论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要求。燕燕要求代位继承并无依据,因为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有遗嘱则按遗嘱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中。此外,燕燕也不是王高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当时是未成年人,但其母亲是法定监护人,有抚养教育原告的义务,所以当时王高海立公证遗嘱没有必要留份额给燕燕,故公证遗嘱有效,请求法院驳回燕燕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秦淮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 王高海夫妇立下遗嘱,内容为:现我和老伴已年高体弱,因长子已去世4年,为了防止二儿子、大儿媳为房产产权发生矛盾,特订立以下遗嘱为证。一、我们自愿将坐落于本市秦淮区红花镇夹岗村房屋东边楼下二间,楼上东边一间和陈玉自己花钱自建的楼房和瓦房的房产产权,归陈玉、燕燕所拥有。二、西边楼下一间、楼上西边两间和西边的四间瓦房的房产产权归二儿子所拥有。三、此遗嘱经我们签名后,将永世不后梅,并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在我百年之后,都不得更改和变动。

  两年后,2004年10月,王高海又立下公证遗嘱,将上述房产留给老伴和六个女儿。2005年王高海去世后,二儿子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

  审理中,法院查明,2008年10月,现房产已被有关拆迁部门拆除,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具体补偿数额尚未确定。燕燕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要求按其法定继承份额分割房屋拆迁款90万元。

  秦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拆迁款未能确定的情况下,燕燕要求按法定份额继承分割房屋拆迁款9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同时法院认为燕燕可等拆迁数额确定后,再行诉讼解决。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燕燕对七被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庆研 快报记者 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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