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因网上发帖举报一镇党委书记,以涉嫌诽谤罪被提起公诉。7月24日,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曹县公检法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原本定于下月初再次开庭的“曹县帖案”,突然峰回路转,据说是因为曹县政法委协调各方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纠正了对法律理解的“偏差”。但不可否认,网民和媒体的不懈监督对本案的转折起了重要推动作用。段磊得以洗脱诽谤罪指控,至少比至今没得到说法的内蒙古吴保全要幸运得多。
笔者注意到,曹县方面撤案的理由使用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不足”,但此前公检法办案是否受到法律之外的影响,疑问并未冰释。类似“网言获罪”案,相信公检法部门自有难言之隐,虽然出面道歉的是他们,甚至担责的也是他们。
针对屡次发生的类似事件,法律专家和评论者已不厌其烦地“普法”:依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和自诉性质,对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批评举报不应轻易视为诽谤,即使举报有不实之处、举报者本人有利益在其中,也不能动辄抓起治罪。但事实上,公检法为何步调一致地“理解偏差”?个中缘由,值得深思,恐怕不能仅仅以适用法律失当来搪塞。
因此有必要明确,公民的监督权不容侵害,网上发帖批评举报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是公民实现检举、控告权和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应该通过司法体制改革,让公检法不再成为某些人压制和侵害公民监督权的“帮手”。
在法律上,还必须明确诽谤罪和诽谤行为的区别,明确“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具体标准和形式,防止诽谤罪被曲解滥用。
时事评论员 丁永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