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杨兆全投资律师团了解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赔偿案头两批的一审判决结果。11名原告中有10名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1名原告仅获得300元人民币赔偿。
“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赔偿案的核心焦点问题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该问题直接关系到对于股民所受损失计算以及符合条件的原告人数和赔偿的具体数目。
北京一中院则认定2005年11月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法院认为,大唐电信在2005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大唐电信公司因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对于投资者有较强的警示意义,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故大唐电信2005年11月8日公告的内容符合虚假陈述揭露要求。
按照一审法院确定的揭露日标准,投资者只有在2005年4月6日(大唐电信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至2005年11月8日之间买入并持续持有至2005年11月8日的部分方能获得赔偿。而上述11名原告中有10名买入期间不在此范围,故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统计,“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赔偿案共计8批,41名被告,诉讼金额高达1400多万,目前已有5批得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
杨兆全投资律师团表示,在宣判之前,已经有投资者表示,如果揭露日认定为2005年11月8日,将提起上诉。预计,其他被驳回的原告上诉的可能性也较大。
见习记者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