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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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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可能不算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征求社会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五条)

  主要考虑是: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缩小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据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六条)

  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第二十条)

  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

  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落实,未参保用人单位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工伤职工待遇的现象经常发生。为了加强对这部分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第二十条)

  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第十六条)

  ■反馈途径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据新华社电

  “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算工伤”该不该删除?

  支持

  劳动部门:本来就有争议不如取消

  [争议一]

  被电瓶车撞,算不算工伤?

  案例:王华(化名)是苏州某塑料厂的工人。2006年12月17日凌晨,王华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一辆无牌电瓶三轮车撞伤,当即昏迷不醒。事后,厂方认为,王华是被电瓶车撞伤,但电瓶车系非机动车,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则认为,经鉴定该电瓶三轮车属机动车,所以王华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标准,汽车、农用车、摩托车等就是机动车。除此之外的电动车、火车等都不能被认定为机动车。第二种意见提出,按车辆的危险程度来确定,机械动力驱动的车辆,如果其危险程度不亚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时,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以“驱动方式”作为衡量标准,只要是机械动力驱动,非人力、畜力驱动的车辆,都应认定为机动车。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认为,为了公平,要么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是出了车祸,全都算工伤,要么就索性删掉这一条。

  [争议二]

  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

  案例:于杰在南京一家物业公司担任保安,上班地点在大明路。2007年3月15日他值夜班。当夜11:30,他骑自行车从家里出发,行至弘学路与大明路交叉口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倒死亡。南京市工伤部门认定属于工伤。不过,这家物业公司却表示,于杰发生事故的地点是位于弘学路靠近大明路的交叉口,该路中段向东是一片拆迁工地,道路不平很难走,而且还没有路灯。事发当晚又是一个大雨天,在这种情况下,他无论如何也不应该骑车走这条路线去上班。而且从他家到上班地点,其实还有两条路线,宽敞的大马路上,有亮堂堂的路灯,路况很好。于杰选择路况最差的上班线路不合情理。还有夜班的交接时间为零点,而他出事是在当夜11点半,离上班时间还有一会儿。这证明,他走入弘学路不是为了上班,可能还想去干别的事情。

  争议:南京市工伤部门表示,认定“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于杰提前上班并非不合情理,交通事故发生在他上班前半小时,属于合理时间。

  那么什么时间段属于上下班?下班后延长两个小时再离开,是否属于下班?早退是否属于下班?(迟到)工作时间已经到了,但其在通往单位的路上,是否属于上班途中?提前两个小时去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这些都有争议,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劳动部门认为,不如把这一条删掉,今后认定工伤也就简单多了,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就能获得保障。快报记者 项凤华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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