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官员财产公开如何破局,一直是人们极为关心的问题。在浙江慈溪等地已经开始试点的背景下,如何令官员财产公开制按照更合理的路径推行,是一个需要充分讨论的问题。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7月23日刊登的一篇文章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以新官为突破点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因为阻力小,所以容易推进。这个观点在网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赞成者认为这总比官员财产公开迟迟无法推行要好,是可以接受的次优选择;反对者则认为,选择新官推行官员财产公开,是挑软柿子捏,也是一种不能容忍的妥协,根本不能实现“阳光法案”的本意。我们认为,这样的争论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选择了两篇观点截然相反的文章,希望能有助于读者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
■正方
“新官先公示”是聪明的迂回战术
“官员财产公示”需要考虑到现实操作中的复杂性,官员财产公示作为国际公认的“阳光法案”,对我们来说,不是要不要实施的问题,而是如何选准突破点的问题——是充满激情,讲究狂飙推进,最后因阻力太大,中途作废,白白耗费改革成本;还是正视并承认面临的种种障碍,以退为进,选准、选好突破口,期待量变到质变之效?
之前,浙江慈溪等地都试行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效果都不尽如意。为什么会这样?在我看来,就在于这些地方太强调“正面攻击”,缺少了“迂回包抄”的智慧,加上牵涉面大,自然让在位已久的当地官员群体本能地抱团,消极应对。
“新官员先公示财产”以不触动“老官”的既得利益为前提,表面看是妥协,却可以为推行财产公示制度换取较为顺畅的空间。文章中,刘日先生用心良苦地建议:“公示财产应当在自荐、推荐的环节,而不应当在官员选拔成定局并予以任前公示那个环节”,这里有着对官员人性的深刻洞察——拟提拔官员出于对升迁的渴望,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强烈反对财产公示,加上他们尚未到任新职位,也没有更多消极应对的筹码。凡此种种,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将获得全所未有的较小阻力,得以顺利铺开。
因此,刘日先生的建议如能得到决策部门的认可并付之实施,无疑可为官员财产公示很好地“造势”,使之成为常态化制度,因为“新官”总会成为“老官”,他们的身体力行,使后来而上的“新官”没有了任何拒绝财产公示的理由。假以时日,量变积累为质变,官员财产公示也就有了全面铺开的基石,成为所有官员都不能不遵守的制度规范。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依靠单一的热情蛮干,而需要原则性之下的灵活性,通过“迂回包抄”的改革智慧,寻求一点突破连成一片的最终成效。
(修仰峰)
■反方
以“新官”推行财产公开是方向跑偏
《学习时报》这篇署名为刘日的文章指出,“新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相对年轻、容易接受新生事物,所以进行财产公示最合适。此外,以新官作为财产公示突破口,也即意味着绝大多数官员目前不用公开财产,干部队伍会比较稳定,并可大大减少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的阻力。
官员财产公示在浙江慈溪等地开始试点的时候,就有很多人主张以“新官”作为公示主体,以减少阻力、积累经验。此次《学习时报》再度刊文提出这一观点,可见“新官先公示”已经形成了相当广泛的共识,但我觉得,这样的共识对我国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并无好处,相反,“新官先公示”积累的经验反而很可能会误导决策者,令官员财产公示制在方向上出现偏差。
以“新官”作为公示主体,阻力的确会比较少,但其主要原因恐怕并非刘日文章所指的“这些新官将要‘进步’、将要‘担当重任’”,而是新官们基本上没有或极少羞于见人的灰色财产,所以财产公示制并不会引起他们的抵触情绪。大家都知道,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之所以阻力重重,就在于很多官员有太多不敢见光的财产。但官员财产公示制的目的,恰恰又是确保官员没有不敢见光的财产。在这样的矛盾心态之下,“新官先公示”的建议便应势而生。可以说,“新官先公示”就是对官员既得利益的一种妥协,用时髦的话说,叫“次优选择”。一项原本堂堂正正的制度想要推行,却要先“赦免”大部分官员们既有的恶,这实在是很悲哀的事情。
不错,官员财产公示牵一发而动全身,推行殊为不易,所以需要通过试点来积累经验。但试点的方向如果错了,那么,最终这棵树结出的果实,肯定不是我们想要的那一个。以“新官”作为公示主体推行官员财产公示,这样的试点方向,已经很偏了——如果官员财产公示的设计围绕那些没有包袱的新官展开,那么无论是力度还是严密性方面,都会出现相当大的偏差。一旦这样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全面推开,套之于那些有很多不敢见光财产的官员身上,必然会失于宽松,给官员们很多钻空子的漏洞。这样一来,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的初衷就难以实现。
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的确很难,但正因为其难,制度设计者才应该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有更大的决心,官员财产公示制也应该有更高的起点。以“新官”作为主体推行低标准的官员财产公示,并不会带来我们想要的公平,它所带来的,很可能只是“官员灰色财产普遍不多”之类的幻象。(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