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生活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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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擅自解除合同“丢”了半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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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2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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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解除合同“丢”了半年租金
  近日,常州新北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在新北区一家综合市场,李先生租了一个摊位,经营了半个月后,生意不好,于是,他找了一个理由想和市场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半年租金以及保证金。然而李先生却打错了算盘,他找的理由不符合事实,最终“丢”了半年租金。

  “这家市场没有提供经营用水,我无法正常营业。”据李先生介绍,2009年4月30日,通过竞标,他租了市场的摊位,经营冷鲜肉。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摊位于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交付给摊主李先生使用。同时一次性支付半年租赁费用29900余元和10000元保证金。为查清事实真相,新北区法院法官来到李先生经营的综合市场。一楼进门处就是李先生租赁的摊位,而紧挨着李某摊位的是另外三家同样经营冷鲜肉的摊位。细心的法官发现,与其他摊主不同的是,李先生经营的是不知名的品牌,而另三家分别是双汇、金锣、雨润知名的冷鲜肉品牌。对市场提供经营用水的问题,三家摊主表示,市场经营除了水产品外都不需大量用水,冷鲜肉摊位就更不需要经营用水了,只要提供冷藏条件就可以,如果要用水,清洁房就在对面,很方便。

  面对冷鲜肉摊位不需要经营用水的事实,李先生只得说出了真实原因:“他相邻的摊位经营的都是知名品牌,顾客都是买熟不买生,生意难做得很。销售了半个月,实在经营不下去了,只好关门大吉。但是一想到只经营了半个月,还交了近40000元的费用,他越想越觉得懊恼,但如果直接向市场索要又没有正当理由。于是,只好和综合市场打起了官司。”

  法院调查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都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善意地履行合同,李先生作为经营者,应对经营中的风险有明确认识,对因认识不足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李先生擅自解除合同已对市场造成一定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交纳的半年租金、保证金市场依合同约定,市场可以不予退回。但考虑到李某只经营了半个月,经法院调解,市场方面负责人主动提出退还李先生的保证金10000元。

  陆丽娜 宁洁 孙羽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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