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内部信息换回扣
台资企业职员获刑
江苏一台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往来中15次收受回扣11万余元,近日被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据悉,该案系刑法罪名最新修订后,江苏首例以此罪名对外企工作人员定罪量刑的案件。
32岁的方三林,案发前系台湾独资无锡某电子公司工程部治具课课长,负责治具的设计和外包模具开发业务。
2006年7月,苏州一模具有限公司为发展业务,找到方三林要求提供方便,明确给予10%的回扣。方三林知道该公司产品质量不怎么样,开始没有同意,后来又被对方约请到饭店或到其家中多次商谈,确定以产品总价的百分之五给予回扣。首笔42万元订单业务完成后,该公司按约定马上兑现了百分之五的回扣。
方三林收受好处后,按约定采用向业务单位透露内部信息,提供技术帮助,尤其是其他业务竞争单位的报价等情况,帮助该公司承接并发展在本单位的业务订单。而苏州某模具有限公司也没食言,给付回扣时不仅全部支付现金,而且都是在公司以外的地方。
今年3月7日,台资公司接到举报,反映方三林在职务工作中有收受业务单位回扣的嫌疑,在掌握相关资料后找其谈话,方三林无法抵赖只得承认,经单位负责人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
警方立案查明,2006年下半年至2009年2月,方三林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帮助苏州某模具有限公司承接并发展在本单位的业务订单,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回扣15次,累计11.23万元。案破后,方三林家属退出全部赃款。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08年11月20日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方三林身为台资企业工作人员,显然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便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方三林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三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数额巨大,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作出上述判决。顾烨(新华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