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自行找的工人受伤了
法院判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一木业公司将拆除工程项目承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孙某,结果作为发包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今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2月,创造木业公司与孙某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创造木业公司委托孙某实施钢结构仓库工程项目的拆除与建造。经人介绍,张某到该工地做电焊工。2008年3月26日,由于孙某未能提供脚手架,张某冒险登上竹梯焊割C形钢时,不慎从竹梯上摔下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张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进行了骨科手术。
住院期间,孙某为张某垫付医疗费30416.36元,并垫付了住院期间聘请护工的护理费。此外,孙某还陆续以营养费、生活费的名义给了张某现金合计8000元。
张某是外来务工人员,妻子也在苏州工作。因张某受伤,妻子辞职在家护理。家里失去了经济来源,虽然孙某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部分生活费,但远远无法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创造木业公司和孙某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2243元。审理中,张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误工费2.7万元、护理费1.4万元、营养费1800元、工资1800元。
被告创造木业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工程不需工程承包资质,原告并非其直接雇佣,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认为,自己无承包资质,所签施工合同无效,应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创造木业公司工地孙某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中进行焊工作业,应合理推定为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依法应对张某在雇佣活动中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创造木业公司将钢结构建设工程发包给无承包资质的个人,应当与孙某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张某作为有资质的电焊工,在孙某未能提供脚手架的情况下仍冒险登竹梯作业,且原告未能对自身的安全尽谨慎注意义务,未能采取措施防范危险,故原告自身确有重大过失,法院根据案情酌定原告应自担20%的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苏州市创造木业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张某人身损害所致损失9485.42元。
徐欢 刘锋 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