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中国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杭州飙车案”肇事者一审判三年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7 月 2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杭州飙车案”肇事者一审判三年
审判长详解有关法律依据,陈述判决理由
  被社会舆论称为“杭州飙车案”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20日一审公开宣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多人旁听了宣判。此前,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万元。

  审判长潘波在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庭审争议的焦点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陈述了判决理由。

  为啥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对此均不持异议,而一些社会舆论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潘波说,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理由是: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但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刑法第133条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驾驶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过失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适用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这样的交通肇事算不算“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院没有采纳代理人意见。

  潘波解释说,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他认为,据此,胡斌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胡斌“有自首情节”吗

  胡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胡斌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

  潘波说,这是因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刑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刑事立法上已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义务的肇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如果将被告人胡斌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这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情节并再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在法律上就进行了重复评价。

  为什么刑期是三年

  潘波说,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胡斌交通肇事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胡斌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他强调指出,但是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理由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辩护人还在庭审中提到胡斌曾在体育比赛中获奖的意见等,这些更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双方家属都不满判决结果

  判决结束后,胡斌家属匆匆地离开了法院,当有记者问到他们对判决结果的意见,胡斌妈妈反问:“你们觉得公平吗?”而胡斌爸爸则表示,心情很不好,一切听天由命,至于会不会上诉,亲属中有人称还在考虑。

  记者也联系了谭卓的爸爸,他也表示对结果不满,他告诉记者,他和律师之前都认为一定会突破3年有期徒刑,但是这个结果令他失望。

  想为儿子尽到全力

  7月16日晚,谭卓爸爸及家人离开杭州,7月18日上午,谭卓爸爸在湖南一家论坛上发表了《对儿子谭卓被害案庭审的几点看法》。“我们一直都相信法院的最后判决会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安慰,会给一直关注此案的杭州市民一个让人心安的宣判,可目前看来,对于我们受害者家属,伤痛仍在继续。”谭卓爸爸说,“我们想为儿子尽到全力,准备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进行审判监督。”综合新华社《钱江晚报》《青年时报》消息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7日晚,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车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8时08分,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