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无锡市某白蚁防治所(简称防治所)从2000年1月至2008年2月,每月按时通过银行汇给每位干部职工上万元的资金。经侦查查明,原防治所的两名领导和一名财务负责人合谋私分国有资产近300万元,向单位职工狂发“奖金”,他们自己也得到了十几万的“奖金”。近日,原所长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16万元、没收财产5万元,其他两名被告人也均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刑。
先进个人私设“金库”
李某,56岁,出生于上海,高中毕业后到了黑龙江爱辉县某林场插队,后考上东北林学院。1979年3月,李某被调到防治所当了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因为李某撰写的多篇学术论文获奖,他的仕途也随之顺畅。1984年9月至案发前,他担任了24年所长,1996年4月至案发前同时兼任无锡市某防治管理处处长,先后多次获得物业管理协会先进个人。
防治所是房产管理局直属差额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下面还成立了无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随着城市发展,防治所经营状况较好,每年有上千万元的盈利。该所是全民事业单位,单位的资产是国有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必须在上级核定的范围内发放,不能超过核定的总额。换句话说员工的工资,除上级核定外,所里无权额外再发放任何钱。
1999年底,李某看着所里收取了这么多防治费,心里开始不平衡,认为这些钱都是自己带着职工打拼得来的,应该多发点奖金。李某和当时的书记把会计钱某叫来,提出多发奖金。钱某说,全年工资奖金都是核定的,不能在财务账上列支。三人一商量,决定通过到药厂虚开发票套取单位的资金转入“小金库”,再从“小金库”发放奖金。他们的分工为,李某和药厂联系,钱某保管“小金库”并建账,书记在虚开的发票上签字以区别正常发票。
给职工发奖近300万
然而,从药厂开发票比较难,而且还要交17%的税。2001年上半年,李某把钱某叫到办公室,询问可否从下属科技公司做文章。钱某说,可以用劳务费的形式来支付。于是,李某和书记决定从科技公司账上以虚列劳务费来发放防治所人员的奖金。
2002年1月,万某到防治所担任书记。李某对他说:“每年的工资奖金除市人事局核定的之外,再发放点奖金。”并相告“偷发”奖金的方法。万某听了以后同意,并表态说:“过去怎么做,就按以前的方式去做好了。”之后,虚开的药品发票上也都有万某签名。这两位领导在发“奖金”之事上表现得十分团结,满脑子都是如何去开虚假发票。
据认定,2000年1月至2008年2月,采用虚开药品发票提取现金的手法,向职工发“奖金”74万余元;2001年6月至2008年1月,采取虚列劳务费的方式,向职工发“奖金”154万余元;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采用虚开劳务费、场地租赁费发票的方式、发“奖金”62万余元。李某、钱某参与私分国有资产290万元,万某参与私分国有资产269万元。其中,李某分得15万余元,万某分得13万元,钱某分得15万余元。
前所长收好处费11万
检察官讯问李某时,他说:“完全是为了提高职工积极性,多发些钱。”如果说私分国有资产是为大家一起“谋福利”,那么李某收取业务单位好处费的行为,则与所里职工是一点边都沾不上,因为这纯属个人腐败行为所致。据查,李某一方面私分国有资产,另一方面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利用其分管防蚁药品采购和药品检测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取业务单位的好处费共计11万元。
2002年至2008年,李某先后7次收受苏州某防治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送的现金共计8万元,这些钱都被李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05年至2007年,李某先后3次收受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送的3万元。
因其有自首情节,近日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万某和钱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万元。
检察官表示,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作为一种单位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往往容易以奖金、补助、福利的形式掩盖其犯罪的行为和目的而被忽视。单位的账外账、“小金库”,是诱发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前提。
吴振康 薛富兴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