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为追求房价上涨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而恶意毁约引发诉讼,对此我国其他城市有相关案例。
2008年,北京市朝阳法院在两起判决中,裁定卖房人须赔偿高达四五十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法院之所以支持差价损失的赔偿,依据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官认为,让守约方受损的利益得到弥补,使其仍有能力购买到同区位、同类型的房屋,这对市场公平交易是一个引导行为,即民事交易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房子升值带来的利益应该由守约方、诚信方来享有。
快报记者 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