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5版:淘房周刊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如何防范毁约风险
· 北京案例判决 违约方赔偿差价损失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7 月 2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论坛 博客 推荐  
北京案例判决 违约方赔偿差价损失
   卖房人为追求房价上涨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而恶意毁约引发诉讼,对此我国其他城市有相关案例。

  2008年,北京市朝阳法院在两起判决中,裁定卖房人须赔偿高达四五十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法院之所以支持差价损失的赔偿,依据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官认为,让守约方受损的利益得到弥补,使其仍有能力购买到同区位、同类型的房屋,这对市场公平交易是一个引导行为,即民事交易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房子升值带来的利益应该由守约方、诚信方来享有。

  快报记者 文涛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