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受到爱情伤害的女子,在设计好了自己的归宿之后,却把一个巨大的问题抛给了社会。人肉搜索的狂飙,让她预设的目的,已经超额达到。我们不知道,她是想以这种“预设”好的社会舆论来惩罚伤害她的人,还是想以牺牲自己来唤醒社会对道德的重建。
姜岩泉下有知的话,不知道对自己以生命为代价的最后一击,所产生的效果,是欣慰还是困惑。
一则死亡博客,把一个沉重而尖锐的话题,留给了整个社会,那就是,人肉搜索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里?
死亡博客推开人肉搜索之门
一切都要从“死亡博客”说起,这个名为“北飞的候鸟”的博客承载了本案所有的秘密。
博客主人姜岩,博客记载了丈夫王菲出轨的经历及姜岩内心的煎熬,还提及丈夫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2007年12月29日,在试图挽回丈夫无果后,姜岩从自家24层一跃而下。
博客引起了一些网民的关注。此后不久,大旗网于2008年1月10日刊载了该事件的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同学张乐奕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以纪念姜岩。
为了替“姜岩讨回公道”,网友们展开了规模浩大的人肉搜索,当事人王菲及第三者的电话、地址、公司被一一曝光,王家每天都接到骚扰电话。最终,王菲就职的公司也迫于网民压力,辞退了他。
审判机关面临的舆论喧嚣
2008年3月,王菲以侵犯个人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告上法庭,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反网络暴力”中国第一案。
一方是在道德上处于严重不利地位之后,自身权益严重受损。在不得不求助于法律的时候,法律会伸张正义吗?另一方有着强大的舆论优势和道德优势,但在客观上又确实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伤害,法律会进行有效的干预和制裁吗?
王菲起诉的消息见诸报端后,“史上最不智的起诉”、“王菲不可能胜诉”等“倒王派”声音占据了各大网站。舆论的喧嚣给审判机关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控诉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王菲的道歉函;赔偿王菲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684元公证费用。
“第一案”的法律难题
一审判决后,张乐奕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为慎重起见,北京朝阳区法院还召开高级法官联席会议,54名高级法官就“人肉搜索第一案”展开热烈讨论。会上关于“人肉搜索”的三个关键问题被提出:一是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侵犯之间的关系;二是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有无监管义务及承担责任的程度;三是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这三个问题,也是审视“人肉搜索”法律界线的基准点。
有法官指出,“人肉搜索”已经不再局限于网络行为,而是实实在在对人造成物质、精神上的伤害,这与传统的暴力事件性质接近,也就进入了法律监管的范畴。更多的法官则表示,在处理这起案件时,要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及引导产生的影响,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09年7月14日,备受媒体关注的“反人肉搜索第一案”二审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
尽快明确人肉搜索的法律边界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伸张正义,又可能造成误伤。因此,对人肉搜索法律边界的界定,则是箭在弦上。
因为人肉搜索不可避免要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人肉搜索的纠纷首先也是关于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平衡问题。谁被“人肉搜索”,谁的隐私既有可能被侵犯,还有可能被侮辱、诽谤、夸张,从而名誉权遭到伤害。而且,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
但是,在事关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人们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还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当侵权乃至犯罪行为殃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对当事者的查证和谴责即成为必要。此时,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就体现出来。
因此,对人肉搜索,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界定其侵权的责任空间和法律边界。此外,还应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是否维护公共利益)、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尽管人肉搜索尚游离于法律边缘,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明确责任空间,明晰法律界线,是正确引导和使用人肉搜索的不二法门。
本报观察员 肖余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