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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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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门槛”让农民工流汗又流泪
  遏制官员作恶从承认政府丑闻开始

  ↓承认丑闻是停止丢丑的第一步 华商报 7月15日 作者:毕诗成

  “住着200多平方米的‘豪宅’,居然还在申请经济适用房!”日前,武汉市市长阮成发痛斥前不久发生的经济适用房“六连号”事件弄虚作假现象。阮成发说:“这就是政府的责任,是丑闻,是政府的丑闻。”(《楚天金报》 7月14日)

  【华商报一评】

  什么叫政府丑闻?说白了就是政府个别公职人员违法腐败行为广为民众所知,“丢丑”而已——转型期的中国有很多的矛盾与利益纠葛,出现一些“政府丑闻”本属正常,说到底也只是“个别人”的行为。但不知道怎么搞的,“政府丑闻”成了一个敏感禁忌的词汇。一起起“涉官事件”中,打着灯笼也找不到几个爽快承认有“丑闻”的,总是舆论步步紧逼,网民狠追猛打,当事部门却大用“鸵鸟战术”:推三阻四,遮遮掩掩,不敢正视,甚至欲盖弥彰。结果怎么样?在舆论监督进一步放开、资讯发达的今天,捂又捂不住,盖又盖不死,到头来如鸵鸟一般,脑袋埋在沙子里,丑屁股却露在外头,徒增笑柄。

  即便是这起武汉“六连号”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一度又是用“聘用人员”试图蒙混过关,又是召开堪称经典的“55秒弊案新闻发布会”……上蹿下跳表演了几个来回,还是没遮掩住丑态,最终只能承认“有关工作人员串通、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利用管理职权进行权钱交易”。

  承认丑闻,往往才是停止继续丢丑的第一步。任何时代之中,任何制度之下,政府出现丑闻本身并不可怕,只要有直面、有揭露、有查处,各种“除脓”机制健全,能给公众信心,丑闻就会被防控在一定领域。如果总想让自己永远“光荣正确”,为了一个谎言就要用一百个谎言来弥补,为了一个面子就会支付一百个“没面子”,貌似聪明,其实是最愚不可及的。也应该看到,很多官员之所以宁可“愚不可及”地装傻充愣,就在于在现实问责当中,不回应、只装傻往往会峰回路转、化险为夷,一旦彻底承认 “丑闻”,反倒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被承认的“政府丑闻”,远比官员打死也不承认、却被民众公认为“丑闻”要可爱得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武汉市长承认“六连号”是政府丑闻,是一个很好的信号,“政府丑闻”这个词汇也应该不断脱敏,被公开面对。当然,对待官员我们素来要“听其言,观其行”,不是说光有慷慨激昂的痛斥与口头承认,就能够换来伟岸崇高的形象,更需要看到举一反三的反思原因、完善制度,以切实行动来证明“耻感”的动力,让丑闻彻底摆脱丑陋,露出“可爱”的一面。

  【现代快报再评】

  这些年出现了丑闻,地方长官拍案已不新鲜。对此,我没有什么好说的,因为给人的印象是地方长官一身正气,问题出在下边的人。这与国际新闻中出了重大丑闻,相关长官引咎辞职大相径庭。武汉市长的训辞,最有价值的,在我看来,即批评“六连号”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用“聘用人员”干的来搪塞舆论。这种搪塞当然经不起追问,没几个人真信,但以前却是有效的。社会舆论热点一转移,事情就不了了之了。说到底,还是公民的监督权没有落实。

  本文作者说,“在舆论监督进一步放开、资讯发达的今天,捂又捂不住,盖又盖不死,到头来如鸵鸟一般,脑袋埋在沙子里,丑屁股却露在外头,徒增笑柄。”我觉得作者太乐观,笑到最后的还不知是谁呢!“六连号”这样堪称旷世“经典”的弊案,真的处理到位了吗?

  现代版葫芦案是法制社会之耻

  ↓现代版葫芦案何以连闯三关 新京报 7月16日 社论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竟然判定徐文胜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强奸罪。此外,在该案中,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起诉定性是“轮奸”,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被告却被判5年。(《新京报》 7月15日)

  【新京报一评】

  这宗“葫芦案”的诸多糊涂之处,最终还要二审裁判为我们解惑。但案件所反映出的某些基层司法生态和司法制度变异却让人不无忧心。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后,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理念上也开始转向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控、辩、审三解结构模式”得到初步的确立,侦查、检察与审判之间的关系得到进一步厘清。同时,检察机关还被赋予了法律监督职能,检、警之间又有着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从控诉的角度来说,侦查与检察有着共同的诉讼追求,需要相互配合;从监督的角度来说,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又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检察占据主导。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之下,一宗公安办下的“糊涂案”要想成为判决上的“葫芦案”,光在诉讼流程上就要经过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法庭审理等环节。在这每一个环节里,精密化的制约程序都不难发现这案子当中的“糊涂”之处。

  比如,当公安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如果发现这许多“糊涂”,理应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若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案件事实仍不清,证据仍不足,检察机关则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便检察机关也“糊涂”了,将这“糊涂”诉至法庭,也还有法官把关。然而这宗“糊涂案”却在整个诉讼流程中,在立法机关精密设计的权力制约系统中,“过五关斩六将”,终将“糊涂案”变成了最终的“葫芦案”。

  会不会是检察官或法官没有发现案中的“糊涂”之处呢?最新报道说,东至县人民法院某负责人解释说,“二三月份的一天”这样的表示,“严格从法律来讲,是不恰当的。”但是,“因为公安局没有查清楚,就只能这样表述了。”为什么公安没查清楚,法院就只能这样表述?难道当地检察院和法院都得听公安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又何在呢?

  如此尴尬的制度实践,实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司法流弊。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沿袭着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的流水作业模式,公安、检察与法院虽然机构独立、职能各异,但在一些地方,出于打击犯罪的“一致”目标,往往被要求统一步调。因而,公、检、法也成了政法系统中的兄弟单位,制度设计中的“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事实上成了“多讲配合少讲制约”。“公检法联合办案”或“公检法联席会议”等有违司法制约理念的司法运行方式还仍然存在。这些年来,检、法两机关的独立性虽有所增强,但囿于某些根深蒂固的法外规则或潜规则,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依然存在。“葫芦案”的发生,或根在此处。

  【现代快报再评】

  这种事之所以发生,说到底是有些人治理国家的思路还停止在“专政”时期。专政思维首重的是管治老百姓。而今,是人权时代,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入宪,执法要遵守文明国家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证据不足则宁纵不枉)。如果尊重人权,这种轻易入人于罪的事是不会发生的。

  所以,关键是,从观念到制度设计,都要由“治民”向“民治”转变,让司法者把尊重人权、保障民权放在首位。对人权有敬畏之心,就不会办“葫芦案”草菅民命。

  ↓低学历歧视的本质是一种权利剥夺 重庆时报 7月16日 作者 汤劲松

  在近日举行的广东省政府参事决策咨询会上,省政府参事曾添贵建议,提高珠三角外来农民工的准入门槛,凡进入珠三角就业的外省农民工必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逐步把低素质劳动力边缘化。(《南方都市报》 7月15日)

  【重庆时报一评】

  低学历和低素质之间是不是有必然的联系,这个显然已无需论证。但这位学者的心态却值得探究。的确,高素质的就业群体,对广东“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三促一保”政策,不无裨益。但这位广闻博识的学者显然忘记了,经济问题,从来就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说到底,它也是民生问题。经济发展,民众受益;经济萎靡,民众受困。当民生问题没有解决好甚至趋于复杂,最后总是会演变为社会问题,抑或叫做政治议题。

  就业歧视和二元户籍困境夹击下的农民工的生活境况,非亲历者几乎无法想象。但正是这些任劳任怨的、绝大多数属于所谓“低素质”的劳动力,创造了并正创造着珠三角的经济奇迹。如果这些本就处于社会最底层的经济力量被告“免入”,不知对不时闹“民工荒”的珠三角地区的影响大不大,但对几乎以“打工经济”为支撑的地区,肯定无异于一次经济地震。

  这种以牺牲群体利益来发展经济的思维是可怕的,发展经济,不应该是制造民众大面积呻吟的理由。而且这种动不动就借用权力说话的方式,不但延续了对弱势者的习惯性伤害,还有将此习惯政策化的可能。在这些明显已经陈旧的思维面前:民众仿佛依然“只可使由之”,低素质者,作出牺牲是正常的。“逐步把低素质劳动力边缘化”,轻巧巧的几个字上面,却不知蕴藉着多少汗水和泪水!

  产业升级是条脱困和发展的好思路,为产业升级打造良好的环境也是政府责任的本义。但如此负面效应极大的“低素质劳动力免入”政策,很有不加思索的武断作风意味,既伤人,且伤己。还不如拿出点“反哺”的精神,投入人力物力,将低素质劳动力的素质提高,从根本上解决低素质劳动力对经济长足发展的影响。

  【现代快报再评】

  广东省政府有些参事,比如穷究洛溪大桥不合理收费的王则楚等人,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尊重。想不到也有曾添贵这种出馊主意的人。我看曾的这个主意,不是“添贵”(提升珠三角劳动力的素质),而是给珠三角的发展“添乱”。理由很简单,劳动力市场或说是人力资源市场,既然是市场,当然应该由“市场主体”(资方与劳方)自主双向选择,哪用着政府在这方面掺和?

  看当地的媒体,这个曾某还有更馊的主意,他说解决就业难,可以像上世纪80年代初那样,“谁家孩子谁抱”,由各单位优先聘用自己的子女。正如读者指出的,大多数企业不可能这样做了,那么只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有条件这样做,那还不如干脆搞世袭制!这种看老皇历参议的参事,该回家抱孙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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