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云南玉溪市澄江县一名律师因没有顺从法官的意愿,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把他铐在篮球架上晒了40分钟左右。15日,云南省高院公布事件处理结果:澄江县法院已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了洪猛的职务,同时决定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7月16日《京华时报》)
得知这一结果,受害人何律师却并不满意,他说:“法院对洪猛作出的处理是依据内部程序进行的。”国有国法,每个行业似乎也都有行规。“法院内部程序”是否就是法院的行规?如果堂堂一级法院都习惯对法律选择性失明,那将是多么可怕的事。
众所周知,法院认为要对当事人进行拘留的,首先被拘留者必须是违反了法律法规,其次必须向当事人发出《拘留决定书》。可何律师在《控告信》中说:“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洪猛法官口头决定对我采取拘留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查处。”
显然,洪猛的行为是一种犯罪。依照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执法者不依法、不守法,是对法治最大的伤害。既然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那么,仅仅免职和清除出法官队伍,就可以结案了吗?执法者犯法,难道仅仅走一个“法院内部程序”就可以代替法律的追究吗?显然不能。“法院内部程序”要走,但不能替代法律追究。这位言出法随的法官如果不受到国法制裁,那将置法律的尊严和公民权利于何地?
澄江县法院对洪猛的手下留情,更加体现了法院整体法制意识的淡薄,特权意识的强烈。在这样一个法院,出现洪猛这种言出法随的法官,又有什么稀奇?(海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