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8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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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1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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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放宽境外直接投资限制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进一步支持我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发展,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宣布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投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除传统意义上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外,《规定》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法规依据,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全口径管理,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只要到境外直接投资,均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外汇登记和汇兑手续。

  《规定》明确,简化审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扩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据悉,《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快报记者 但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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