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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1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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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
  昨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批准逮捕。

  经查:张明宝,今年43岁,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挂靠江苏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家住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金港花园小区。6月30日晚上,张明宝与朋友在金盛路“徐州土菜馆”吃饭。当晚8时许,张明宝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张明宝被抓获后,经对其血液进行检验,检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81.5mg/100ml(80mg/100ml属于醉酒),属严重醉酒驾驶。

  此案发生后,南京市、江宁区两级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对案件的定性进行了多次研讨。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并造成5死4伤极其严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讯员 江检宣

  快报记者 吴杰

  ■律师说法

  什么是“放任的间接故意”?

  在检察机关对张明宝的逮捕理由中,如何理解“对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呢?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丁明胜律师介绍,在法律上,“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放任”和“间接故意”,加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这个客体,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快报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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