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网事/圈圈网事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男孩公园设接吻处收钱
· 不知作案时间却判定强奸罪
· 王羲之字帖惊现“囧”字印章
· 首次版聚 “情感”斑竹泪奔
· 孩子问性父母怎么开口?
· “岩男郎”张峻宁做客圈圈网
· 现代红娘棒棒堂里K出爱情
· 时间最长的日全食该如何欣赏
· 坐公交车
引来的小郁闷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7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不知作案时间却判定强奸罪
  网帖曝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不知作案时间却判定强奸罪

  连日来,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帖子,在新浪等各大论坛转载。帖子指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竟然判定徐文胜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犯下了强奸罪。

  根据帖子所述(发帖者表示,案件事实依据于法院的判决书),在2008年二三月的一天,东至县查道友、许再进、张林军商议嫖娼。随后,查道友打电话给占冉梦,占冉梦于是带着女子沈某于晚上11时赶到当地友谊宾馆。随后,徐文胜因寻找查道友,也来到了友谊宾馆。

  2008年6月24日,事隔四个月后,沈某因觉得自己分钱少、吃亏了而“报案”。2009年6月5日,当地人民法院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占冉梦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另案以“强奸罪”判处查道友、许再进、徐文胜各5年有期徒刑。

  7月13日,发帖者广州律师刘先生表示,仅从判决书来看,这个案件就错漏百出,第一,犯罪的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第三,该案定性是“轮奸”,而轮奸罪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可三被告被判5年有期徒刑,是“量刑畸轻”。

  东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的傆主任接受采访时说,“二三月份的一天”这样的表述,以前也有类似的。当然,严格从法律来讲,是不恰当的。傆主任解释,这是因为公安局没查清楚,就只能这样表述了。据《广州日报》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