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飞车抢夺案,被告人李某和何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八千元。
今年1月1日20时许,常熟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正在虞山镇环城东路巡逻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很可疑,摩托车上两个人东张西望,车速很慢。民警立马联想到最近接连接到的几起报案,被害人都称在步行时被骑摩托车载人的歹徒抢了手提包。经过辨认,民警觉得这两个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上前拦截摩托车。车上两人看见民警很慌乱,掉头准备逃走,被民警拦截抓获。
归案后,两人对自己的犯罪供认不讳,交代了飞车作案的时间、地点和所得财物。两人名为李某、何某,均为湖南人,其中李某在2004年时就因犯抢夺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过刑。刑满释放后的李某不仅没有改过自新,反而伙同何某重操旧业,终于再次落网。
经查明,2008年10月15日至2009年1月1日间,李某和何某经预谋后,先后在常熟市虞山镇新颜路琴湖桥东桥段、鸭谭头小区附近等地,由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何某,采用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的手段,先后抢夺陈某、周某、江某等人的手提包,现金、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造成恶劣影响。
据李、何二人交待,他们作案时都是选取单独步行的女性下手,乘她们步行不备之时,飞车经过,抢过包就飞速逃离现场。往往等被害人反应过来时,两人早就跑没影了,被害人就算报警,也说不出歹徒的样貌特征和车牌号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何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公然夺取公民的款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遂作出了本文开头所述的判决。陈香 易晖 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