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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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1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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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颈癌当普通病治个体诊所赔了12.9万
  一个体诊所将宫颈癌当成普通疾病诊治,致使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患者病情加重,子宫、双侧附件及盆腔淋巴结合部均被切除。崇安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医患纠纷,患者获赔近13万元。

  小陈和丈夫来锡打工多年,育有一子。2006年,小陈时常在夫妻生活后下体出血。于是,她找了一家个体诊所就诊。医生诊断其为宫颈息肉,并为其进行了冲洗、上药、宫颈息肉摘除等治疗。一个月后,小陈出血复发,医生再次为其进行冲洗、上药等。两次治疗共花费小陈4000多元,出血等症状却一直没有消除。2007年初,小陈决定到无锡市妇幼保健医院就诊。结果,她被诊断为宫颈癌。小陈只得接受广泛全子宫、双侧附件以及盆腔淋巴结切除手术及化疗治疗,为此花费了2万多元。

  命是保住了,但小陈认为自己已不是一个完整的女人。她从网上查到,得了宫颈癌也不一定要将子宫全部切除,这种病发现得越早越好。小陈想她曾两次到个体诊所就诊,诊所却未查出她患有宫颈癌,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诊所应当承担责任,便将该个体诊所业主王某告上了法院。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让小陈大吃一惊,诊治医生进行宫颈息肉摘除术后,未将切除组织送病理检查等,严重违反诊疗规范。鉴定部门认为,以上过失导致误诊误治,延误治疗时机,加重病情,使患者遭受人身损害,根据相关规定,已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另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小陈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构成八级伤残。为此小陈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

  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诊所对小陈的医疗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其误诊误治延误了治疗时机,加重了患者病情,并使患者遭受到了人身损害,故应对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由此判决王某对小陈的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14万余元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陈在被确诊为癌症前花费的4000多元,是因诊所未能正确诊断及治疗所致,王某应当全额赔偿。关于小陈在确诊后花费的近2万元费用,因系诊所的误诊误治延误患者的治疗,故王某应对该费用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伤残等级以及诊所过失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王某赔偿小陈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费用共计11万余元。崇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皆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最终双方以12.9万余元的赔偿数额达成调解。

  陶玉 吴伟 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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