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南京已对公费医疗用药范围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新增药品共552种,其中西药331种,中成药221种。新增药品中的乙类药品参照省级机关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同时,还调整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标准、限额标准,比如安装心脏起搏器(每只)报销限额15000元;人工晶体(每只)报销限额1000元;其他特殊检查和治疗中所必需的进口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60%;关节外固定支架、吻合器、缝合器、可吸收止血材料、心脏电生理、射频材料等其他昂贵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心脏瓣膜、各类血管支架、消化道支架、泌尿系统支架、人工血管、颅脑修补材料、疝气修补材料、脊柱内固定材料、人工关节等体内植入性医用材料;导管、球囊、压力泵、栓塞等介入性医用材料,自付60%。
要提醒的是,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气囊扩张成型术、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单瓣置换术、双瓣置换术六项住院医疗费用不再实行限额报销。对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住院医疗费用不再实行限额报销。一次或一个疗程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治疗),自付20%。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器官移植等费用不予报销。自付比例为20%以上(含20%)的药品,需按特殊用药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审批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