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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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1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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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企”人员 享受退休待遇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原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转企”)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待遇的工作,劳动部门日前出台了相关办法。

  据介绍,今后,参保的“农转企”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农转企”退休人员从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领取养老待遇。

  另外,“农转企”人员,经审核批准退休后,退休前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前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应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按所差的最长缴费年限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账户。

  “农转企”的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应当按南京市现行规定,为超出在职职工33%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2008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标准为20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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