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托运过程中遗失,赔偿却迟迟未到托运方手中,无奈之下托运方将承运方告上法庭,此时承运方内部的矛盾纠纷才渐渐“浮出水面”。
今年3月,无锡一家公司委托无锡某物流公司某路货物托运处的徐琦将一批三星手机运送至深圳。但在托运过程中11部三星手机遗失,每部价值7380元,合计损失81180元。因此,委托方一纸诉讼将物流公司和货物托运处以及徐琦告上法庭。南长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81180元,返还运费250元,合计81430元。
物流公司和货物托运处辩称,现在货物托运处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还没有办理完毕;徐琦虽然以前是该托运处的负责人,但早于2008年年底离开了公司,不能代表该物流公司继续开展业务,因此,所有赔偿应由徐琦个人承担。
而徐琦则认为,他到现在都仍然是该物流公司该路托运处负责人,退工申请不等于说他不能代表物流公司托运处承揽业务。即使没有劳动关系,只要是双方都同意的业务,也还是可以进行的。因此,该笔业务损失应当由该物流公司和托运处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托运处属于物流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而徐琦为该托运处的负责人。虽然徐琦在2008年年底申请退工得到批准,但2009年3月承运运输业务的运单上仍然是盖有该物流公司该路运托处的业务专用章和徐琦的签字。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周加亮 张斌 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