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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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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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的钢瓶押金终于拿到了
  13年前交了液化气钢瓶押金200元,如今想取回,可液化气站负责人却屡次推脱。近日,在江阴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协调下,邢女士取回了13年前交纳的液化气钢瓶押金。

  1996年初,邢女士在江阴某液化气站办理液化气供应卡时交纳了液化气钢瓶押金200元,液化气站出具了押金凭证。如今,家中安装了天然气,不再需要使用液化气的邢女士想起当时交的押金,就找出当年的凭证前往液化气站,想退回钢瓶拿回押金,却遭到了液化气站负责人的拒绝。多次联系后,负责人干脆避而不见。抱着试试看的心理,邢女士来到消委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通过经济户口查询到原液化气站早已改制,负责人也发生变动。消委会工作人员还是积极与液化气站联系,现任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做负责人思想工作,强调按照《消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收取押金理应全部退回消费者。几经协调,该气站负责人最终同意邢女士带好钢瓶及押瓶费凭证,前往液化气站办理退瓶事宜。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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